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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鐵路安全保護辦法(代擬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保護,凈化高速鐵路外部環境,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高速鐵路安全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速鐵路安全保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路地協作、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高速鐵路安全保護相關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高速鐵路安全保護的重大問題,將高速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封閉區域外的高速鐵路安全保護工作,加強保障高速鐵路安全宣傳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并將高速鐵路護路聯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高速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高速鐵路安全保護工作,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
第五條 按照職責分工,高速鐵路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以鐵路公安機關為主;高速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
高速鐵路立體式車站路地管轄權分工,由路地公安機關協商明確并繪制立體式車站平面圖;在建高速鐵路施工工地的消防監督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鐵路沿線及車站站房外停止使用的廠房、辦公場所以及單身宿舍等場所的治安、消防、內保行政管理權及行政、刑事案件管轄權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
第六條 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負責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鐵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 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標準化作業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高速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第九條 禁止擾亂高速鐵路建設、運營、管理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志和高速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志、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高速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護路聯防組織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并可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獎勵。
第十條 高速鐵路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按照規定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并公告。
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縣級人民政府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進行確認,并組織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并公告;既有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未劃定并公告的,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到鐵路建設單位或鐵路運輸企業提供的方案之日起30日內劃定并公告;新建、改建高速鐵路的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應當自高速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平面圖設立標樁,并負責標樁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十二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高速鐵路線路和行駛車輛拋擲物品;
(二)攀爬、鉆越、損毀、移動高速鐵路線路防護設施設備;
(三)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抽取地下水;
(四)建造、設立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
(五)在安全保護區內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六)在高速鐵路橋梁外側的地面沉降區域或者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取土、堆放棄土、填埋濕地、改變河道;
(七)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100米內燒荒、焚燒垃圾和使用野外明火;
(八)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內燃放煙花、爆竹,放飛鳥類、飛行器、風箏、孔明燈、無人飛機、小型航空器、動力傘等低空飛行物或者飄浮物體;
(九)在高速鐵路隧道上方中線兩側1000米范圍內、路塹頂500米范圍內修建水塘或堆積形成堰塞湖;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建設單位或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鐵路建設單位或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道路、水利、電力、通信、石油、燃氣等建設與高速鐵路交叉的,應當優先選擇下穿高速鐵路方案,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簽訂安全協議和管理維護協議,在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建設安全規范,不得影響高速鐵路安全。
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規則。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
第十五條 對穿越和并行高速鐵路線路的既有油氣管線以及并行靠近高速鐵路鋪設的通信線路、電力線路、渡槽、上跨下穿等設施,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發現不能及時排除且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六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一定范圍內實施下列作業或者行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并簽訂安全協議,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造成損失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可能倒伏侵入高速鐵路線路防護設施范圍的設施或者種植樹竹;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外已建成的桿塔、煙囪等設施、樹竹或者建筑物、構筑物存在安全隱患;
(二)擅自鋪設、架設各類跨越、穿越、并行靠近高速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塔吊、水塔等設施;
(三)在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
(四)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50米范圍內建造或者設置彩鋼瓦房、活動板房、塑料大棚、廣告標牌及廢品站、垃圾場等建筑物、構筑物;
(五)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水利、石油、燃氣、航道、通信、電力等工程或者設施,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
(六)在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內修建水塘、水庫等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設施;
(七)在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以及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50米范圍內鉆探。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50米范圍內審批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將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的安全保護區兩側的山坡地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開發建設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兩側的山坡地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并簽訂安全協議,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高速鐵路安全。
高速鐵路沿線水利工程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水利、防洪設施的日常管理,及時排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高速鐵路線路路塹上、跨越高速鐵路線路的道路和跨越高速鐵路線路的橋梁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隔離設施和警示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維護。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單位及時排除;拒絕排除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鐵路沿線的電磁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高速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絡,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鐵路運輸企業發現非法無線電臺(站)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處置、排除干擾。
第二十一條 因高速鐵路建設實施新建、改建、還建的道路、橋梁、涵洞、人行天橋、渡槽等上跨建構筑物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和協議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接收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收。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 高速鐵路車站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建立嚴密的安全保衛措施。旅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鐵路管理制度,服從鐵路運輸企業管理,愛護車站、列車公共財物,遵守車站、列車有關規定,對同行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盡到看護責任,共同維護運營安全秩序。
第二十三條 火車票實行實名購買、查驗制度。旅客應持有效車票進站、出站、候車、乘車。未持有效車票或其他有效乘車憑證乘車或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已乘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收票款。
第二十四條 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應當接受鐵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鐵路運輸企業在旅客進站時查出攜帶非管制類生活、生產器具或超過規定數量的限制攜帶物品的,可由旅客選擇交送行人員帶回或自棄交車站處理;對旅客拒不配合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旅客自行負擔。
第二十五條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單獨乘車以及烈性傳染病患者或健康狀態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鐵路運輸企業可以不予運送;已購車票按旅客退票的有關規定辦理;已進站乘車的,其近親屬或監護人應當履行看護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應提供協助義務;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高速鐵路旅客、行包托運人征信管理制度,按規定納入國家、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征信系統,實現跨地區、跨行業信用聯動獎懲。
第二十七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高速鐵路線路、車站及列車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攀爬、鉆越車站防護設施;
(二)破壞、損毀車站、列車、線路、涵洞、通信信號、電線電纜、接觸網等設施和標識;
(三)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四)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五)阻擾、妨礙列車工作人員正常工作;
(六)干擾高速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七)傳播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
(八)在高速鐵路動車組列車內吸食或者使用能夠產生煙霧的物品。
(九)擅自跨越車站內鐵路線路以及進入鐵路其他禁止通行區域、場所。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行為。
第二十八條 鐵路運輸中介、代理機構等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落實實名制登記、開箱驗視、貨物安檢等職責。有關部門對其轄區內的貨物運輸場所要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安全防范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護路聯防聯控機制。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應當信息共享,共同建立高速鐵路治安防范和偵查聯動處置機制。
第三十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恐怖工作指揮協調機制,設立高速鐵路反恐治安聯防聯控辦公室,建立指揮調度、情報互通工作制度,建立高速鐵路巡防和實戰指揮、火車站地區聯勤聯動工作機制,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沿線視頻監控納入當地公共安全視頻聯網建設應用,明確高速鐵路沿線的重點目標和重點部位,推動、落實在鐵路重點目標、部位區域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范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向鐵路運輸企業通報地質災害、惡劣氣象及其它突然事件的相關信息。在法定假日、傳統節日、重要時期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地質災害發生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協調機制,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
第三十二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在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的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本辦法所稱高速鐵路線路,是指鐵路鋼軌道床和路基,包括線路、橋梁、隧道、邊坡、側溝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等。
第三十六條 運行時速200公里以上的鐵路和200公里以下運行動車組列車的鐵路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