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根據《關于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四川共有產權房可以增購,可以上市交易,但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根據《關于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1、可以增購
原則上承購人在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證滿5年的,可按初始購買價格,通過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代持機構持有的產權,直至最終擁有完全產權,增購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
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結合實際對承購人繳納共有產權住房契稅給予補貼。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證超過5年再次增購的,增購價格按初始購買價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屆時評估價格確定。
規范申購管理。共有產權住房申購人應如實申報住房、財產、收入等情況。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和規劃、銀行等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做好資格審核等工作。推動建立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購、審核一網通辦,提升辦理效率。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積極對申購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等手續,并適當上調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2、可以交易
具體如下:
原則上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取得不動產證滿5年的,可將其共有產權住房份額上市交易;
代持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承購人、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增值收益歸承購人所有。
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取得不動產證不滿5年的,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應向代持機構提出申請;
該承購人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原則上由政府委托的代持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簽等方式,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購人,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增值收益歸代持機構所有;
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情形由各地自行確定,必要時可由政府委托的代持機構予以回購。轉讓或退出時成交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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