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四川共有產權房規定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改變用途、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
根據《關于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如何使用?
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
在共有產權住房供后管理方面,《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將規范住房使用。承購人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利。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為同一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繳納按照整套共有產權住房全部產權建筑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并享受相應權利。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共有產權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改變用途、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承購人確需出租的,須與代持機構協商達成一致。
《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各地要因城施策探索打通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通道,滿足多樣化的住房需求。
此外,原則上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證滿5年的,可按初始購買價格,通過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代持機構持有的產權,直至最終擁有完全產權,增購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結合實際對承購人繳納共有產權住房契稅給予補貼。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證超過5年再次增購的,增購價格按初始購買價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屆時評估價格確定。
在產權繼承方面,承購人亡故,其繼承人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繼承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繼承人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按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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