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四川共有產權房產權比例申購人個人產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產權為政府委托代持機構持有份額。
根據《關于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產權比例確定。
申購人個人產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產權為政府委托代持機構持有份額。具體比例由各地綜合考慮申購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場價格水平后自行確定。
承購人亡故,其繼承人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繼承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繼承人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按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規范價格管理。
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通過政府組織集中建設及其他方式建設籌集的,銷售價格應綜合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以及承購人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在產權轉讓或退出時,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根據初始購買價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屆時評估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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