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春節馬上到了!西昌人注意!護林防火期內西昌市全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產品。請遵守規定。
春節期間西昌市全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西昌煙花爆竹具體燃放規定如下:
為有效遏制火災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和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西昌市全境內禁止燃放和違法違規銷售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護林防火期內(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西昌市全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二、以下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一)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的區域。包括: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二)老城區范圍內(東至濱河路,南至上、下西街,馬水河街,西至老西門街,北至北環線)。
(三)林區、牧區及周邊500米范圍內。
三、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此項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疇,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四、公安機關協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燃放和違法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教體科、林草、民政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聯動,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管控工作。
五、提供餐飲、住宿、婚慶典禮、殯葬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不得提供代為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并對其服務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六、違反本通告燃放和違法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屬地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制止,并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七、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經許可舉辦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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