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涼山州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來了,規定自2025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規定區域內禁燃。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存儲、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涼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涼山州境內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存儲和燃放,適用本規定。
生產、經營、運輸、存儲、燃放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生產、經營、運輸、存儲、燃放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煙花爆竹執法管理應兼顧法理情因素,將尊重傳統民俗文化、關注民生福祉與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相結合,增加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
第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
州、縣(市)應急、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郵政以及其他負有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監管、疏堵結合、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存儲、燃放的安全管理,嚴厲查處非法行為。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
第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相關基礎設施須滿足安全生產條件,加大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投入,維護設施設備,保證安全運行。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危險工序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鼓勵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生產工藝,創新煙花爆竹生產技術,使用安全環保的生產原材料,提高煙花爆竹產品的安全性和環保性。
第九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采取技術、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風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和現場巡查制度,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當確保監控設施有效、通信暢通。
第十一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煙花爆竹購銷活動中,應當依法簽訂規范的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煙花爆竹流向。及時妥善處置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危險性廢棄物。不得留存過期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類危險性廢棄物。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或者經營許可批準的范圍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確保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等國家標準。禁止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禁止許可證過期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禁止銷售下列煙花爆竹產品:
(一)超標、違禁煙花爆竹產品,含藥半成品;
(二)從違法渠道獲得的煙花爆竹產品;
(三)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的其他企業生產的煙花爆竹產品;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經營者、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五條?縣(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經營布點規劃。每年春節期間可以根據當地需求適度增加煙花爆竹臨時零售點數量。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筑物內進行煙花爆竹的經營、儲存等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點),應當與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集貿市場,文物古跡,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危險品生產、儲存及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邊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最近距離不得少于100米;與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50米?!稛熁ū窳闶鄣?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等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安全距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院、學校、幼兒園、敬老院、兒童福利院;
(六)森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除前款規定以外,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依法確定并公布允許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規格。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涼山彝族自治州移風易俗條例》《涼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及當年森林草原防火令、禁火令等規定,從事煙花爆竹的燃放活動。
第十八條?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高考、中考期間,禁止在相關區域范圍燃放煙花爆竹。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在重污染天氣預警和高考、中考期間發布相關信息時,應當提示社會公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因舉行重大慶典等活動,需要在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燃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報經該縣(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批準,由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縣(市)應急、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相關執法部門應聯合執法,在村(社區)“網格員”協助下,全面清理排查整治、打擊非法銷售、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任主體的監督檢查,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生產經營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技術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等進行檢驗檢測、評估論證,結果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嚴格規范執法行為,禁止無煙花爆竹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執法活動。禁止執法人員以任何非法定理由“層層加碼”“一刀切”等方式過度、不當執法。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回應煙花爆竹執法舉報投訴。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行為違法造成重大法律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黨內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中對縣(市)煙花爆竹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負有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由法律法規賦權的執法機構依法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25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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