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在成都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續發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在成都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續發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續發失業保險金無需失業人員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信息系統根據領金期限、就業失業狀態、身份證信息、法定退休年齡自動篩選出領金期滿的當月至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2個月,且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經認定符合發放條件的失業人員,從次月開始續發失業保險金。
續發期間,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同時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最長不超過11個月)。續發期間發生以下情形的,將停止續發失業保險金: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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