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四川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來了,本辦法自2022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規范我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戶籍居民申請救助幫扶,需要開展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會同發展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鄉村振興、大數據管理、總工會、殘聯等社會救助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低保邊緣家庭的確認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受理、審核,協助做好動態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政策宣傳、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工作。
授權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低保邊緣家庭的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牽頭制定相應的審核確認辦法和監管程序,加強監督指導。
第四條??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會同社會救助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根據規定給予低保邊緣家庭相應的社會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幫扶措施。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低保邊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放寬到2倍);
(二)家庭財產和剛性支出符合相關規定;
(三)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第六條??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剛性支出的界定范圍和界定,參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各市(州)民政部門可結合實際進行細化。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存款、理財、基金、有價證券、債券、投資型保險等金融資產總值人均高于當地公布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6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2套(含)以上產權住房或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積2倍;
(三)擁有非生產經營用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經營性大型農機具和船舶,總價值超過當地公布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6倍;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企業法人代表”,正在從事或雇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或者拒絕從事勞動生產;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調查;
(七)故意隱瞞家庭成員真實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
(八)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會同社會救助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八條??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按照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等基本程序進行,除下列具體要求外,參照《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有關要求執行:
(一)居民家庭申請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委托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無法反映其家庭經濟狀況,愿意進行書面承諾的,實行容缺受理,在入戶調查時由申請人補齊提交。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無異議的申請,可以簡化民主評議程序;對有異議的申請,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四)縣級民政部門對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家庭確認為低保邊緣家庭;對要件不齊或資料不全的,應當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審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居民家庭申請救助幫扶,需要開展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由受理的社會救助相關部門委托民政部門開展認定,認定流程由市(州)社會救助相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確定。
第十條???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居民家庭,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征得其家庭成員同意后,可直接確認為低保邊緣家庭。
第十一條??開展低保邊緣家庭認定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成員具有本辦法第七條列明相應情形,且不能合理說明理由的,可終止認定程序,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縣級民政部門對低保邊緣家庭認定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保存。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應用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做好低保邊緣家庭信息數據采集維護、信息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四章?認定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實行按需申請,自獲得確認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縣級民政部門對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家庭成員納入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范圍。
縣級及以上社會救助相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低保邊緣家庭,給予教育救助、就業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受災人員救助、法律援助、困難職工幫扶、產業發展等相應救助幫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幫扶措施。
縣級及以上社會救助相關部門對低保邊緣家庭救助幫扶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申請救助幫扶未通過的,由受理的社會救助相關部門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申請救助幫扶,需要提供認定信息的,由受理的社會救助相關部門對接同級民政部門獲取??h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社會救助相關部門加強低保邊緣家庭信息共享,匯集各類救助幫扶信息。
第十六條??低保邊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章?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主動公開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政策、認定程序,依法依規對認定的低保邊緣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公示,不得公開與認定無關的個人隱私信息。
第十八條??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受理、回復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方面的咨詢、舉報、投訴。對受理的實名舉報,應當按照規定核實處理,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申請或已經獲得確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對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社會救助相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認定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定的;
(三)不按照規定核實處理有關舉報、投訴的;
(四)非法查詢與認定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或者故意泄露認定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
(五)在認定工作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或申請人失信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已經履職盡責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不予問責或免于問責。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采取虛假手段騙取低保邊緣家庭資格,并獲得救助幫扶資金、物資或服務的,一經查實,由縣級民政部門取消其低保邊緣家庭資格,由縣級及以上社會救助相關部門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資金、物資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出具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中明確適用的政策文件有關規定如有調整,從其規定。各地已出臺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名詞解釋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有關政策文件中,明確提出要“低收入人口”概念?!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要求,“對農村低保對象、農村特困人員、農村易致貧返貧人口,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人口等農村低收入人口開展動態監測”?!吨泄菜拇ㄊ∥拇ㄊ∪嗣裾P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提出,“完善農村低收入人口認定辦法”。
這里的“低收入人口”,主要是指納入各級民政部門監測范圍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易返貧致貧人口、支出型困難人口(臨時救助對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各類對象具體定義如下:
低保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條件,依據《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家庭或個人。
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依據《四川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程》,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低保邊緣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放寬到2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未納入低?;蛱乩藛T救助供養范圍,依據《四川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進行確認的家庭。
易返貧致貧人口:指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
支出型困難人口(臨時救助對象):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難,依據《四川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實施救助的家庭和個人。
其他低收入人口:指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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