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長期護理保險支付標準來了,包括城鎮職工護理險待遇標準,城鄉居民護理險支付標準。
城鎮職工
一、保障范圍
經失能評估達到中度失能二級、中度失能三級和重度失能一級、重度失能二級、重度失能三級的參保人員(簡稱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長期護理保險相關待遇。
二、居家護理待遇標準
(一)基礎護理服務
1.基礎護理服務范圍。參保人員選擇居家護理的,可由其指定的居家護理服務人員提供基礎護理服務(附件1)。
2.基礎護理服務待遇。參保人員選擇居家護理的,基礎護理服務待遇以失能等級對應的月護理基準費用為基數,按照75%的比例,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實行定額支付,具體待遇標準為:中度失能二級288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級574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級86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級1150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級1437元/月/人。
參保人員指定的居家護理服務人員通過規范化培訓的,其基礎護理服務待遇為:中度失能二級3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級7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級10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級14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級1796元/月/人。
(二)專業護理服務
1.專業護理服務范圍。參保人員選擇居家護理的,在享受基礎護理服務基礎上,可自愿選擇由居家上門類定點護理機構提供專業護理服務(附件2)。
2.專業護理服務待遇。參保人員選擇居家護理的,專業護理服務待遇根據失能等級不同,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實行限額支付,具體待遇標準為:中度失能二級不超過3次/月/人,中度失能三級不超過4次/月/人,重度失能一級不超過5次/月/人,重度失能二級不超過8次/月/人,重度失能三級不超過10次/月/人。
居家上門類定點護理機構提供的專業護理服務,實行按次計費,每次服務時長不得少于1小時,計費標準為100元/次。
居家上門類定點護理機構、定點培訓機構提供的居家護理服務人員規范化培訓服務,納入居家上門服務項目范圍,實行按次計費,每次服務時長不少于1小時,計費標準為:中心城區(東部新區除外)120元/次,近郊區(市)縣(含東部新區)150元/次。
三、入住定點護理機構待遇標準
參保人員選擇入住我市定點護理機構的,其應享受的基礎護理、專業護理等相關服務費用,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根據失能等級進行定額支付,具體待遇標準為:中度失能二級6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級11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級15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級22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級2796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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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
一、保障范圍
經失能評估達到中度失能二級、中度失能三級和重度失能一級、重度失能二級、重度失能三級的參保人員(簡稱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長期護理保險相關待遇。
二、居家護理待遇標準
(一)基礎護理服務
1.基礎護理服務范圍。參保人員選擇居家護理的,可由其指定的居家護理服務人員提供基礎護理服務(附件1)。
?、?基礎護理服務待通。參保人員選擇居家護理的,基礎護理服務待遇以失能等級對應的月護理基準費用為基數,按照60%的比例,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實行定額支付,具體待遇標準為:中度失能二級145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級289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級434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級578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級722元/月/人。
參保人員指定的居家護理服務人員通過規范化培訓的,其基礎護理服務待遇為:中度失能二級18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級36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級5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級722元/月l人,重度失能三級903元/月/人。
(二)專業護理服務
1.專業護理服務范圍。參保人員選擇居家護理的,在享受基礎護理服務基礎上,可自愿選擇由居家上門類定點護理機構提供專業護理服務(附件2)。
2.專業護理服務待通。參保人員選擇居家護理的,專業護理服務待遇根據失能等級不同,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實行限額支付,具體待遇標準為:中度失能不超過1次/月/人,重度失能不超過2次/月/人。
居家上門類定點護理機構提供的專業護理服務﹐實行按次計費,每次服務時長不少于1小時,計費標準為:中心城區(東部新區除外)100元/次,近郊區(市)縣(含東部新區)120元/次。
居家上門類定點護理機構、定點培訓機構提供的居家護理服務人員規范化培訓服務,納入居家上門服務項目范圍,實行按次計費,每次服務時長不少于1小時,計費標準為:中心城區(東部新區除外)120元/次,近郊區(市)縣(含東部新區)150元/次。
三、入住定點護理機構待遇標準
參保人員選擇入住我市定點護理機構的,其應享受的基礎護理、專業護理等相關服務費用,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根據失能等級進行定額支付,具體待遇標準為:中度失能二級28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級46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級7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級9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級1103元/月/人。
四、動態調整
市醫保局將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長期護理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護理費用增長幅度等因素,適時調整支付標準和服務項目。
五、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醫保局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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