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用工單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
可以續租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用工單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經審查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市公管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注意: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居住人住房和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納入住房保障誠信記錄系統,由市公管中心責令其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按住房所在地市場租金追繳承租人占用公共租賃住房期間的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5年內不得享受成都市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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