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大家是不是一直以為我們常說養老保險待遇,就是達到退休條件后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其實不然,我們的養老保險可還有很多作用哦。
待遇一:養老金
(一)領取條件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申領養老金。
(二)待遇標準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月增發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當年月計發基數×(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退休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當年月計發基數×(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
4、月增發養老金=當年月計發基數×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增發養老金合計比例×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待遇二:病殘津貼
(一)領取條件
凡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個人(含個體參保人員),均可申領病殘津貼。申領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市(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
(二)待遇標準
病殘津貼按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計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病殘津貼隨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調整相應調整。
待遇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一)領取條件
1.已在本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參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喪葬費:
1.未按規定實行火葬的;
2.在服刑期間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撫恤金:
1.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養關系人員的;
2.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或畏罪自殺的;
3.犯罪被法院判處執行死刑的;
4.在服刑期間死亡的。
(二)待遇標準
1、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計算公式
喪葬補助費=當年月計發基數×4
一次性撫恤金=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8
2、城鎮職工及個體參保人員計算公式
喪葬補助費=當年月計發基數×3
繳費滿15年的,一次性撫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
繳費不滿15年的,一次性撫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繳費年限÷15
注:若繳費不滿3年,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總額不超過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
繳費滿3年及以上,若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總額低于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劃入統籌基金的全部養老保險費,補齊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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