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具體有哪些情形?下面就來看看具體的認定情形。
根據政策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ǘ┕ぷ鲿r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ㄈ┰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ㄋ模┗悸殬I病的;
?。ㄎ澹┮蚬ね獬銎陂g,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谏舷掳嗤局?,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七種認定工傷情形歸納起來,核心要件是“三工”,即在工作時間內、處于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
工作時間
包括常規工作時間和加班加點時間。
工作場所
包括日常工作場所和單位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受傷與從事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三工”要件中最重要的因素。
例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易界定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是由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
反之,即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玩耍、干私事而受傷或因情感、恩怨等與工作無關的原因遭受暴力傷害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在其中情形中,比較特殊的是第(六)項規定,通俗地說就是“通勤事故”。
通勤事故
這不屬于常規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但確是從事工作所必需的過程,因而列入認定范圍。這里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但必須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
在實際認定中,比較多見的復雜情況是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比如繞道上下班遭遇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做出司法解釋;2017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政策解釋是“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將通勤事故列入工傷認定情形,超出了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范圍,體現了對職工權益更充分的保障,但實踐中要準確把握政策邊界,防止無限擴大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