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申請情形
第一種: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新車出口銷售的;
(四)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五)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二種:對智能網聯機動車進行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需要上道路行駛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單位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單位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經主管部門確認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憑證;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重點提示
1、臨牌有效期不能超過交強險的有效期
2.機動車所有人收到金屬材料號牌之日起三日后,臨時行駛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注 :
1、車輛管理所辦理轉讓登記時,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讓和變更事項,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制作上傳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2、二手車出口企業收購機動車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讓待出口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辦理材料
所需材料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未銷售的)、第五項(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新車出口銷售的)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制造廠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證明以及機動車出口證明;
(六)屬于第四十六條第四項(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機動車制造廠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證明。
有效期
1、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為: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新車出口銷售的;
2、屬于第四十六條第四項(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3、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4、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車輛管理所核發一次臨時行駛車號牌。
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
機動車辦理登記后,機動車所有人收到機動車號牌之日起三日后,臨時行駛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辦理流程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間:當天辦理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時至下午1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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