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三十七條規定,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
(二)機動車未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自愿報廢的;
(三)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機動車滅失的;
(四)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五)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屬于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向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
屬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機動車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被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辦理材料
1、身份證
2、注銷車牌號車的車輛行車證
辦理流程
1、準備材料
2、前往交警隊申請注銷。
3、注銷完畢
溫馨提示

3.需保留原號牌號碼的(使用原號牌號碼一年以上,兩年內提出申請的),辦理注銷前,需將相關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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