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對象
救助登記
救助站應當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救助對象的范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詢問與求助需求有關的情況,并對其個人情況予以登記:
1、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3、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4、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5、隨身物品的情況。
救助措施
1、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食物和住處,應當能夠滿足受助人員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2、受助人員在站內突發急病的,救助站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治療。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在站內患傳染病或者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救助站應當送當地具有傳染病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治療,并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
3、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4、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后準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5、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6、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7、受助人員自愿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