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政府印發了《成都市武侯區征地補償安置 辦法實施細則》,生效期為2025年4月9日起,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武侯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武侯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武侯區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基本原則
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員,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要求履行協議決定,履行補償安置等相關法定職責。
街道辦事處受區人民政府委托,承擔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安置組織實施的具體事務性工作,負責張貼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擬送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要求履行協議決定,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組織召開聽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預征地農戶拆遷協議,實施房屋拆除和場地平整,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被征地人員的征地補償安置權益落實、成員名冊更新、土地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注銷、變更登記等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
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指導和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和更新備案工作,以及集體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等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統籌保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安置所需資金。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醫療保障局負責測算征地社會保障費用,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失業保險經辦工作。
區行政審批局負責在武侯區公眾信息網按規定公示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相關公示公告。
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經濟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區民政局、區住房建設和交通運輸局、區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安置有關工作。
第六條 協調機制
區人民政府按程序組織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統籌協調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研究解決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區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方法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生活補助。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第九條 分配使用方案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補償費收支狀況應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即時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 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支付給所有權人,補償標準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執行。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原則上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為準。符合登記發證條件,但因歷史原因未進行確權登記的,由街道辦事處會同相關部門認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
經依法認定并公布的古樹名木的補償,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集體土地上企業補償及獎勵
集體土地上具有用地、建設等合法手續的企業,其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
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不超過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5%補償。
企業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積極配合搬遷的按不超過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拒不配合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十二條 不予補償的情形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ㄒ唬┍灰婪ㄕJ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
?。ǘ┱魇胀恋仡A公告發布后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
?。ㄈ┏^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ㄋ模┢渌婪ú挥柩a償的情形。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人員安置對象
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成員中產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家庭因依法婚嫁、生育的新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納入人員安置范圍。
第十四條 不能納入安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人員安置對象:
?。ㄒ唬┮严硎苷鞯厝藛T安置的人員;
?。ǘ┚哂袊覚C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正式編制的在職或者退(離)休人員;
?。ㄈ┢渌婪ú荒芗{入安置的情形。
第十五條 安置人數計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其全部在冊成員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有利于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可以按照征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占有土地的面積計算,或者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積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在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確定。
第十六條 安置名單確定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名單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提出,報街道辦事處審核。街道辦事處會同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分別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人員安置的具體人數進行核定,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區人民政府審定。公示時間不少于七日。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集體土地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征收集體土地的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條 住房安置對象認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ㄒ唬﹩蛹w土地征收工作并發布公告之日起至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期間,征收土地范圍內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成員。
?。ǘ┱鞯厍耙淹瓿烧鞯厝藛T安置但原有住房未搬遷安置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ㄈ┮婪☉斚碛?,但因故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在該家庭戶內全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納入人員安置范圍時,一并作為住房安置對象。
?。ㄋ模┱魇胀恋毓姘l布之日止,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成員的初婚、離婚后再婚滿三年、喪偶再婚配偶,具有武侯區、金牛區、青羊區、錦江區、成華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經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證明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九條 不納入住房安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ㄒ唬┮褜嵤┱鞯刈》堪仓玫娜藛T;
?。ǘ┚哂袊覚C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正式編制的在職或者退(離)休人員中已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員;
?。ㄈ┢渌婪ú荒馨仓玫那樾?。
第二十條 住房安置方式及標準
?。ㄒ唬┈F(建)房安置按基本住房安置面積每人三十五平方米結算。
?。ǘ┲辽贀碛幸惶缀戏ㄗ》壳胰司》棵娣e不低于基本住房安置面積的安置對象家庭,經戶內人員全部同意后,可向屬地街道辦事處提出貨幣化安置書面申請,按應安置面積和應安置點位確定的貨幣化安置單價進行結算。貨幣化安置單價由區人民政府按程序研究確定。
第二十一條 住房安置結算方式
住房安置對象原有住房面積在基本住房安置面積內,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價補償。住房安置對象原有住房面積超出基本住房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
安置房面積超出基本住房安置面積的,超出面積補差價格由區人民政府按程序研究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其他合法住宅補償
拆除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合法審批手續建設方式或者繼承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住宅,房屋按照重置價標準補償。經屬地街道辦事處認定該房屋系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唯一住宅的,應結合實際,充分保障其居住權利。
第二十三條 住房安置過渡期和過渡費
已簽訂住房安置過渡協議的人員,從簽訂住房安置過渡協議當月起至街道辦事處發布現房安置通知書當月后延三個月止,計發過渡費和生活補助費。
確需過渡的,應當支付過渡費和生活補貼,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按程序研究確定,保證住房安置對象在過渡期內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條件,過渡期超過一年的過渡費按原標準的兩倍支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征地工作人員責任
承擔集體土地征收實施任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下列情形,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磳⑴c形成的各類調查登記數據、補償安置協議、公告書證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認真核查的;
?。ǘ┪匆幏队行蛄舸鏅n案證據的;
?。ㄈ┢渌窗凑辗?、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開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 誠實守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采取弄虛作假、欺騙等手段獲取補償安置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其他違法責任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轉致規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解釋條款
本細則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武侯區人民政府http://www.cdwh.gov.cn/gkml/cdswhqrmzfbgs/xzgfxwj/13595543692000624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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