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征地最新補償包括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成都征地最新補償標準
補償費用種類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補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生活補助。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使用分配方案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補償費收支狀況應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即時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支付給所有權人,補償標準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執行。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為準。符合登記發證條件,但因歷史原因未進行確權登記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認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
經依法認定并公布的古樹名木的補償,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不予補償情形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被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情形。
集體土地上企業補償
集體土地上具有用地、建設等合法手續的企業,其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
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就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和水、電等設施遷改費用和獎勵性措施等制定具體辦法。
信息來源:成都市人民政府https://www.chengdu.gov.cn/gkml/gz/12627780515953377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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