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和“帶押過戶”共分三種情形五種模式,具體見正文。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開展國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工作。
首先在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范圍內開展試點工作,待試點成熟后,逐步向全市其他區(市)縣推廣。
二、本通知中賣方貸款銀行(含公積金中心)簡稱為賣方銀行;買方貸款銀行(含公積金中心)簡稱為買方銀行;已開展自有資金監管服務的銀行簡稱為監管銀行。
三、工作內容
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和“帶押過戶”共分三種情形五種模式(具體工作流程和工作職責詳見附件):
(一)情形一:買賣雙方均有貸款(含貸款銀行不同,涉及跨行轉賬)
模式1:用自有資金和貸款資金共同還貸
模式2:只用自有資金還貸
模式3:只用貸款資金還貸
(二)情形二(模式4):賣方有貸款,買方無貸款。
(三)情形三(模式5):買方有貸款,賣方無貸款。
四、開展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進一步做好“帶押過戶”工作的流程為:
賣方在取得賣方銀行“帶押過戶”同意后,買賣雙方根據網上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經紀服務合同)向買方銀行申請貸款,買賣雙方到監管銀行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選擇還貸模式、辦理自有資金監管,買方銀行在交易雙方完成存量房轉移登記和抵押權登記后將貸款資金劃轉至政府部門在監管銀行開設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中,監管銀行根據買賣雙方選擇的還貸模式對貸款資金和自有資金本息進行劃轉。
五、監管選擇
交易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將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納入監管、是否選擇“帶押過戶”模式。選擇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帶押過戶”模式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簽訂的存量房交易自有資金和貸款資金應當全額納入監管。
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做好“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的宣傳、引導和解釋等服務工作,不得誘導、阻礙交易雙方當事人。
交易雙方當事人選擇“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模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配合,不得人為設置障礙。
六、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對交易當事人實行無償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七、存量房交易自有資金、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中產生的存款利息按照成住建規〔2022〕1號第八條規定計算和劃轉。
八、銀行選擇
(一)賣方銀行、買方銀行采取自愿加入原則,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具備發放個人住房貸款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2.能夠配合建立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系統,滿足開展“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業務的信息實時互通共享的條件;能使用電子印章,滿足辦理線上“無紙化”業務的工作需求;
3.自愿與成都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簽訂服務協議,并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職責,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二)滿足以上條件的賣方銀行、買方銀行將由成都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納入“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
(三)監管銀行為目前依規開展存量房交易自有資金監管服務的銀行。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供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
(一)買方或賣方不同意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
(二)賣方銀行不同意“帶押過戶”的;
(三)賣方銀行或買方銀行不在“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的;
(四)成住建規〔2022〕1號文第十二條中不提供資金監管服務的情形。
十、交易終止及監管解除
(一)在存量房轉移登記受理前,存量房買賣網簽合同或存量房買賣經紀服務合同在約定期限內,交易雙方協商終止交易的,交易當事人按現行流程撤銷合同,自有資金已到賬的,由監管銀行核實后將資金本息退回至買方賬戶。
(二)在存量房轉移登記受理后,尚未完成登簿發證的,交易雙方協商終止交易的,交易當事人須先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撤回存量房轉移登記手續,再按現行流程撤銷合同,自有資金已到賬的,由監管銀行核實后將資金本息退回至買方賬戶。
(三)房屋交易審核不予通過或不動產登記中心作出存量房轉移登記不予受理、不予登記等情形的,交易當事人按現行流程撤銷合同,自有資金已到賬的,由監管銀行核實后將資金本息退回至買方賬戶。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證明房屋交易合同已解除或確認無效的,交易當事人任一方可持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單方申請解除資金監管手續。
(五)交易雙方因交易糾紛造成交易中止或終止的,在交易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形成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前,資金監管部門暫停劃轉交易資金。
十一、銀行職責
(一)賣方銀行負責提供賣方提前還貸及辦理“帶押過戶”的相關條件、辦理該業務所需材料及流程等資料,并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公示。對符合公示條件的,不得以買方銀行不是本行等理由拒絕辦理;提供接受還款的銀行內部賬號;預估賣方還款金額;審核還款資金是否滿足還貸需要;及時結算賣方貸款還款金額、利息等,明確請款金額及請款時間;在收到還款資金到賬信息后,賣方銀行應當在約定時間內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等。
(二)買方銀行負責提供買方申請貸款及辦理貸款資金監管業務的相關條件、辦理該業務所需材料及流程等資料,并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公示。對符合公示條件的,原則上不得拒絕辦理;與買賣雙方簽訂同意將貸款資金納入監管的協議;在貸款審批通過后,及時通知買賣雙方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手續、存量房轉移登記及抵押登記(或順位抵押登記);在收到轉移登記登簿信息及抵押登記登簿信息后,按照規定、約定及時將買方申請的貸款資金劃轉至監管銀行資金監管賬戶中等。
(三)監管銀行應根據工作職責,確??赊k理現金業務的各網點均能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自有資金和貸款資金);在買賣雙方選擇還貸模式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監管資金安全,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準確劃轉監管資金等。
(四)賣方銀行、買方銀行、監管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工作流程,正確履行各項工作職責。
十二、部門職責
(一)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管本市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建立賣方銀行、買方銀行進入和退出機制;負責將“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向社會公示。
成都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受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具體負責建立、維護和管理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系統;制定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協議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協議等指導文本;與賣方銀行、買方銀行簽訂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協議;對銀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全市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二)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存量房“帶押過戶”不動產登記業務規則,負責不動產登記信息實時共享。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辦理存量房“帶押過戶”登記業務。通過系統賦能,協助做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保障交易安全。
(三)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制定“帶押過戶”公積金貸款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流程,指導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落實及辦理不動產登記等相關工作;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級分中心“帶押過戶”公積金貸款相關工作流程制定以及業務指導工作由本中心自行組織落實。
十三、相關要求
(一)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賣方銀行、買方銀行、監管銀行未履職盡責出現未按公示內容提供服務,以買方銀行不是本行為由拒絕辦理、推送錯誤信息、延期支付(收取)資金、錯付等情形,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自然年內出現上述情形二次的,由成都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進行約談并限期整改;出現三次及以上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將移除出“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并由市住建局對社會公示。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未按要求做好“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宣傳、引導、解釋工作,人為設置障礙引發投訴的,由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況分別給予約談、通報、扣減信用分、關閉網簽權限、暫停發布房源資格、暫停使用工作牌等處理。
十四、市住建主管部門建立本通知中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情況的監督考核機制,并定期通報。
十五、本通知中關于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的要求與《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我市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工作的通知》(成住建規〔2022〕1號)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十六、本通知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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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帶押過戶”工作流程和工作職責
政策來源:https://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62/2024-06/05/content_ae6c71c11c0442e4a54ff3bff736d7a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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