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須知
一、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二、受理時間及地點:每周星期一、四下午2點至5點
成都勞動保障大廈一樓111室
三、受理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建議提交打印件);
2、身份證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須提交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證明。
4、被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商注冊信息資料。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成都市致民東路6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成都市玉沙路118號。
5、證據復印件應當一次性完整提交,附目錄、編號,并裝訂成冊。
6、集體爭議的,應推舉1至3名代表人,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7、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另外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勞動爭議仲裁風險提示
1、勞動爭議仲裁不屬于行政救濟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第三方的身份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地位平等。
2、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必須是實際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或承擔其權利義務依法參加仲裁活動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其他組織或個人。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范圍受理案件。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的案件,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4、申請仲裁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超過仲裁時效的案件,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5、對已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后認定不屬受理范圍或者超過仲裁時效的,予以駁回。
6、申請人申請仲裁,所提出的請求事項應當明確具體,有經濟內容的,必須載明具體金額及計算方式。同時有多項請求的,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請求事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補充修改;拒絕修改的部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處理。已經受理的案件經查明有上述情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駁回不符合要求的請求事項。
當事人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準確提出自己的請求。對于沒有事實、法律依據以及超出法律規定的請求,當事人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7、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適用于“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當事人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8、申請人的仲裁申請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并不必然帶來勝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已受理的案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進行處理。
9、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未作出決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對《不予受理通知書》、《仲裁裁決書》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