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標準工時制
[疑問]實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有按小時工資,也有按日工資、按計件工資,那么此類企業在春節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五都安排職工上班,應該如何支付加班費,如果初六、初七另行安排職工休息又如何算工資?
[解疑]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2月9日、10日、11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另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報酬;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另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300%的工資報酬。2月12日、13日這兩天是休息日,加班后若用人單位能夠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不支付加班工資,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200%的工資報酬;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200%的工資報酬。2月14日、15日是2月5日、6日的補休日,如果用人單位可另行安排職工休息,則職工在2月14日、15日上班屬于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資。
[提醒]企業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獲批實行其他工時制的,一律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此標準工時制度計算加班工資方法,適用于南寧所有沒實行其他工時制的企業。
關于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疑問]企業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那么,此類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初一、二、三安排職工工作,應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初四、五上班的,用不用支付加班費?
[解疑]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2月9日、10日、11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報酬;2月12日、13日這兩天是休息日,如果職工輪班正好為工作日的,屬于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資;但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150%的工資報酬。
[提醒]只有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才能按此計算方法支付加班費。
關于不定時工作制
[疑問]由于員工經常出去跑業務,可以不按時上下班。這類上班時間不固定的員工在初一、二、三上班以及雙休日上班,企業該不該支付加班工資?
[解疑]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起點、終點及連續性不作固定的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適用范圍包括無法用標準工時衡量工作的人員、工作性質特殊或機動作業的人員、其他不適合定時工作的人員。對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的職工,其在法定節日(包括春節、國慶節等)、雙休日期間工作都沒有加班費。
[提醒]只有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員工,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不定時工作制不適用于全企業員工,只適用于獲批實行的特殊工種、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