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根據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車乘車規則(修訂)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禁止帶上車。乘客攜帶前款所列物品或者動物乘車的,運營企業應當進行勸阻、制止。
不可以,根據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車乘車規則(修訂)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禁止帶上車。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或者動物乘車: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有傳染性的危險物品;
(二)槍 支、彈 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等違禁物品;
(三)散發嚴重異味或者易造成污損的物品以及未經安全包裝的易碎、尖銳物品;
(四)長度超過1.6米或者長度未超過1.6米但未妥善包裝的物品(殘疾人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除外);
(五)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
(六)有識別標識的服務犬以外的其它活體動物;
(七)其他危及公共汽車行車安全、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車輛環境衛生的物品或者動物。
乘客攜帶前款所列物品或者動物乘車的,運營企業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運營企業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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