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關于規范東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和燃放的通告來啦,允許經營(零售)和燃放區域有東區各街道(鎮)煙花爆竹臨時經營(零售)點。
為切實加強東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攀枝花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規定,結合東區實際,現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和燃放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單位和場所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集中燃放區域外的所有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和燃放安全相關要求
(一)允許經營(零售)和燃放區域。
經營(零售)區域:東區各街道(鎮)煙花爆竹臨時經營(零售)點。
集中燃放區域:
1、阿署達村和興農莊旁空置區域2、3號平臺。
2、濱江大道(原客運中心樞紐)空地。
(二)允許經營(零售)和燃放時間。2025年1月20日至2月12日(農歷臘月二十一至正月十五),在其他時間禁止經營(零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三)允許經營(零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個人燃放類C級(適于室外開放空間燃放、危險性較小的產品)、D級(適于近距離燃放、危險性很小的產品)
(四)經營(零售)和燃放其他注意事項1.銷售和購買煙花爆竹需實名登記。
2.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4.禁止夜間(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在居民住宅區和居民集中區進行高聲喧鬧等產生社會噪音污染活動。
三、監督管理
(一)因重大節日、慶祝、慶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方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環境進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區和禁止燃放時間內,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煙花爆竹。
(三)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東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街道(鎮)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會同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綜合執法、消防救援、市場監管等部門,統籌做好巡邏檢查、安全管理、秩序維護、應急處置等工作,確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有權向監督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管理部門舉報。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攀枝花市東區應急管理局攀枝花市公安局東區分局攀枝花市東區生態環境局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攀枝花市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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