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18年度邛崍計生獎勵扶助申報開始,夫妻(含再婚)雙方有一方為非農村居民戶口或城鎮居民戶口的,另一方為農村居民戶口的,農村居民戶口一方可以享受獎勵。
農村
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一、基本條件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是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已婚農村居民:
?。ㄒ唬┍救藶檗r村居民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
?。ǘ┍救嘶蚺渑荚浬优?,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ㄈ┍救思芭渑棘F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ㄋ模?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8周歲(藏區男性、女性為年滿55周歲)。
二、確認條件的政策解釋
(一)關于戶口界定問題
1.界定農村居民戶口僅適用于實行了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區。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的必須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民。城鎮化建設中成建制農轉非但暫未征用土地(含未征用完土地)或未領取征地補償金(含未領取完征地補償金)或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資格的,可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夫妻(含再婚)雙方有一方為非農村居民戶口或城鎮居民戶口的,另一方為農村居民戶口的,農村居民戶口一方可以享受獎勵。
3.城鎮居民戶口返遷為農村居民戶口的,不予獎勵。
4.口袋戶、戶口待定待落、沒有戶口的人員不予獎勵。
5.喪偶或離異尚無配偶的人,以本人戶口狀況界定。
(二)關于生育行為合法性問題
本人及配偶生育行為應符合當時計劃生育政策關于生育子女數量的規定。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視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請人本人持有的批準生育證明材料或行政機關檔案資料中記載的批準生育證明材料為據判定。無批準生育證明材料的,按以下規定判定。但因子女病殘照顧再生育的,只能以批準生育證明材料判定。
?。?)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期間生育的,生育子女數量應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員會關于計劃生育工作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川革發〔1979〕14號)的規定,即不超過兩個或同時存活子女數不超過兩個。
?。?)1980年9月1日-1984年6月期間生育的,生育子女數量應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川府發〔1980〕177號)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對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見》(川委辦〔1982〕39號)的規定。
?。?)1984年7月以后生育的,生育子女數量應符合省計生委《關于擴大農村照顧生二胎面的通知》(川計生委字(84)第64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轉發四川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關于〈四川省山區計劃生育政策座談會情況報告〉的通知》(川委辦〔1984〕71號)和《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3.有無生育行為判定標準以計劃生育出生人口統計口徑為據?;町a(出生時有生命體征)的,可判定為有生育行為或者計算為曾生育子女。
(三)關于現存子女計算問題
1.本人及配偶現存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含送養、寄養、判隨前夫或前妻)和收養子女。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養的子女合并計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和收養情況分別判定。夫妻婚姻關系多次變化的,因婚姻關系產生的繼子女,如產生繼子女關系的婚姻關系解除,該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3.生育雙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個數計算子女數量。
4.子女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或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和打擊拐賣人口辦公室出具證明,確認被拐賣、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計入現存子女數。經公安部門確認被拐賣解救回鄉的婦女,被拐賣期間生育但未帶回的子女不計入現家庭子女數。
5.收養關系依法解除的,因收養產生的養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四)關于收養子女問題
1.未曾生育僅有收養子女的夫妻不列入獎勵扶助對象。
2.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收養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死亡,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屬于獎勵扶助對象。
3.對依法收養的認定:
?。?)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長期共同生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戶口登記為收養人子女的;
?。?)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向民政部門登記;其他收養,由收養人和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戶口登記為收養人子女的;
?。?)1999年4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后收養的,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五)關于年齡認定問題
年齡以個人為單位認定,夫妻雙方一方符合規定即一方為獎勵扶助對象?!澳行阅隄M60周歲、女性年滿58周歲(藏區男性、女性為年滿55周歲)”是指按身份證登記的出生時間(無身份證的,由公安部門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戶口簿上記載的身份證號碼判定),以年份計算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8周歲(藏區男性、女性為年滿55周歲)。
(六)其它問題
1.夫妻關系合法,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2.符合獎勵扶助條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時享受獎勵扶助的,經本人申報,從被確認的年度起享受,之前的獎勵扶助金不予補發。
3.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鄉(鎮、街道)的,分別向其戶口所在鄉(鎮、街道)申報。
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需提供法院的死亡、失蹤宣告。無法提供材料證明的,可由鄉(鎮、街道)調查證實,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一方可以納入獎勵扶助。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現后,應對雙方資格條件進行重新審核確認。
三、獎勵扶助的申報
?。ㄒ唬┆剟罘鲋鷮嵭袀€人自愿申報制??稍谶_到扶助年齡的上一年度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便民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報。說明:女方年滿57歲申報,58歲享受獎勵金;男方年滿59歲申報,60歲享受獎勵金;標準:每人每年960元。
?。ǘ┥陥螵剟罘鲋枰峁┮韵虏牧?。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6.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7.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
8.批準再生育的需提供批準再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四、獎勵扶助的退出
獎勵扶助實行年審制。在年審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享受獎勵扶助:
?。ㄒ唬┆剟罘鲋鷮ο笏劳龅?;
?。ǘ┆剟罘鲋鷮ο髴艨谵D為城鎮居民戶口不能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的;
?。ㄈ┆剟罘鲋鷮ο笠蛟偕?、收養引起子女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
?。ㄋ模┆剟罘鲋鷮ο筮`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數量規定生育子女或非法收養子女的;
?。ㄎ澹┆剟罘鲋鷮ο筚Y格確認錯誤的;
?。┢渌麘顺霆剟罘鲋那樾?。
五、獎勵扶助的遷移
獎勵扶助對象戶口遷出本縣(市、區)的,做戶口遷移處理。
六、其他
1.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的相關政策銜接。
已納入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繼續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發生生育行為,達到規定年齡、符合條件的,仍納入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范圍。2016年1月1日后發生生育行為的,不納入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范圍。
2.本政策從2016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關于做好2008年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發〔2007〕27號)中附件《四川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解釋》同時廢止,解釋權歸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所有。未盡事宜由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另行通知。
成都市城鎮
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一、基本條件
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是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已婚城鎮居民:
1.本人為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戶籍在本市。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依法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包括《獨生子女證》)。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8周歲。
二、相關政策解釋
與基本條件相關的政策解釋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解釋。
三、城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申報
?。ㄒ唬┏擎偛糠钟媱澤彝オ剟罘鲋邔嵭凶栽干陥笾???稍谶_到扶助年齡的上一年度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中心窗口申報。
?。ǘ┥陥蟪擎偑剟罘鲋枰峁┮韵虏牧?。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6.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7.《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子女證》;
8.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證明材料。
四、城鎮獎勵扶助的退出
城鎮獎勵扶助實行年審制。在年審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享受獎勵扶助:
?。ㄒ唬┆剟罘鲋鷮ο笏劳龅?;
?。ǘ┆剟罘鲋鷮ο髤⒓恿顺擎偮毠せ攫B老保險的;
?。ㄈ┆剟罘鲋鷮ο笠蛟偕?、收養引起子女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
?。ㄋ模┆剟罘鲋鷮ο筮`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數量規定生育子女或非法收養子女的;
?。ㄎ澹┆剟罘鲋鷮ο筚Y格確認錯誤的;
?。┢渌麘顺霆剟罘鲋那樾?。
計劃生育家庭
特別扶助政策
一、基本條件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四川省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殘達到三級以上)。
二、政策解釋
(一)關于年齡認定問題
1、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準,對于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報。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報。
(二)關于“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子女”問題
1、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范圍。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范圍。由于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出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辦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
2、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含送養、寄養、判隨前夫或前妻)和收養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計入現存子女數。
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長期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父母子女關系的,為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子女、戶口登記在一起的,界定為收養關系。
(三)關于“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依法鑒定為殘疾(傷殘達到三級以上)”問題
1、現無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2、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的,需提供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因養子女殘疾申報的,須與養子女有合法收養關系。送養方以已送養的子女殘疾為由申報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問題
1、夫妻關系須合法,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2、未婚而收養子女的人員不得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3、對象資格審核以家庭為單位。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進行審核。
4、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年度發放。扶助對象年齡已超過49周歲的,從確認對象資格的年度為起點發放扶助金。
5、扶助對象再生育、再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的扶助對象,應自其再生育、再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時起,停止發放扶助金。
三、特別扶助的申報
?。ㄒ唬┨貏e扶助實行個人自愿申報制??稍谶_到扶助年齡的上一年度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便民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報。說明:符合條件對象,屬于男女夫妻關系的家庭,在女方年滿48周歲時可以申報特別扶助,不管男方年齡;單親家庭,在單親一方年滿48周歲時,可以申報特別扶助。
(二)扶助標準。獨生子女傷殘的,每人每年6240元;獨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7800元。
?。ㄈ┥陥筇貏e扶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配偶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門或人民法院或鄉鎮(街道)以上醫療機構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6.子女傷殘的出具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三級)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7.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8.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9.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特別扶助的退出
特別扶助實行年審制。在年審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享受獎勵扶助:
?。ㄒ唬┨貏e扶助對象死亡的;
?。ǘ┨貏e扶助對象因再生育、收養引起子女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扶助條件的;
?。ㄈ┨貏e扶助對象資格確認錯誤的;
?。┢渌麘顺鎏貏e扶助的情形。
五、特別扶助的遷移
特別扶助對象戶口遷出本縣(市、區)的,做戶口遷移處理。
申報時間:2018年12月31日之前
初審地點:戶籍所在村(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