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需具備的條件
哪些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是指經公安機關查找仍不能確認未成年人父母的身份。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特殊困難”是指生父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可能嚴重危害未成年人成長的。生父母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殘疾、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認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還可以收養:
1、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
2、 繼子女。
哪些人可以收養?
答
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有共同生活事實的繼子女。如果曾生育過子女,但子女不與其共同生活;或者婚后生育過子女,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的,都不能視為“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品質等方面有能力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能夠履行監護責任。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人患有精神疾病和傳染病的不宜收養。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夫妻共同收養,雙方必須都年滿30周歲。
注意: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辦理材料
0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02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辦理流程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30日
辦理費用:不收費
辦理地點
邛崍市收養登記處
地址: 邛崍市永豐路185號
聯系電話: 88762125
武侯區收養登記處
地址: 武科西五路360號
聯系電話: 85088956
金牛區收養登記處
地址: 金牛區光榮路38號
聯系電話: 87035662
更多消息:成都收養登記辦理地址電話一覽表
溫馨提示
●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