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收養登記應該如何辦理呢?具體的辦理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來看看詳細內容的介紹。
辦理流程
1.提交收養材料。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并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審查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制作調查記錄、詢問筆錄。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 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3.發證。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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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1.無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不受此限)
2.年滿 30周歲;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備注:
1.有配偶的收養人,須夫妻共同收養。
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 40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3.收養人只能收養 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不受此限)
4.自 2009年 4月 1日起,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