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退役軍人有撫恤和生活補助、如果自助創業也有補助,具體的補貼政策可咨詢當地退役軍人事務局。
撫恤和生活補助提高
對在鄉老復員軍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經批準從部隊復員的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150元,使我市在鄉老復員軍人的定期生活補助標準達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955元(其中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補助資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年補助21901元外(其中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為22324元),其余由市、縣兩級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為: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統稱中心城區)全額自行承擔,四川天府新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以下統稱近郊區縣)市級承擔20%(即按每人每年312元補助,其中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補助335元),青白江區、新津區、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以下統稱遠郊區縣)市級承擔50%(即按每人每年780元補助,其中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補助838元)。
提高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80元。補助資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月補助663元外,其余由市、縣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為:中心城區全額自行承擔,近郊區縣市級承擔20%(即按每人每月23元補助),遠郊區縣市級承擔50%(即按每人每月59元補助)。
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800元。補助資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月補助696元外,其余由市、縣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為:中心城區全額自行承擔,近郊區縣市級承擔20%(即按每人每月21元補助),遠郊區縣市級承擔50%(即按每人每月52元補助)。
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800元。補助資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月補助696元外,其余由市、縣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為:中心城區全額自行承擔,近郊區縣市級承擔20%(即按每人每月21元補助),遠郊區縣市級承擔50%(即按每人每月52元補助)。
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5元,達到每人每月645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
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54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
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準進行調整,補貼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五五”分擔。
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自然增長標準,每人每月增加34元。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和“三屬”每人每月累計增長343元;在鄉殘疾軍人每人每月累計增長323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兩參”退役人員每人每月累計增長283元。所需資金由各區(市)縣負擔。
自主創業補貼
持續經營1年以上獎1萬元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成都市創新提出了對于符合條件退役軍人在市域內自主創業,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持續經營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持續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再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退役士兵合伙經營的,憑工商營業執照,按照合伙經營士兵人數享受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0元。同時,享受創業擔保貸款政策以及兩個百分點的貼息政策。
依托成都創新創業產業園、西嶺創星工場園區、成都東軟學院等教育培訓資源和產業園區,成都還打造了29個退役軍人創業孵化基地,實現了區(市)縣全覆蓋,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必要的空間、水電減免、宣傳推廣等優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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