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4月29日起預售住宅時可同步預售停車位,住宅類開發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銷售第二階段指引來啦。
第二階段銷售條件為:
建筑區劃內房屋分戶轉移登記的建筑面積達可售總建筑面積(不含車位、設備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積)80%以上;或房屋分戶轉移登記的建筑面積達可售總建筑面積(不含車位、設備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積)60%以上,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或初始)登記滿2年。
預留機動車停車位。
房屋分戶轉移登記的建筑面積達可售總建筑面積(不含車位、設備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積)80%以上的項目,開發企業應預留車位(個數,不含人防車位)不少于總車位數的2%;其他項目應至少預留車位(個數,不含人防車位)不少于總車位數的5%,用于滿足尚未購買機動車停車位業主在規劃配比范圍內的預期需求。
預留之后的機動車停車位銷售。
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預留車位的銷售方式,并以書面形式在建筑區劃內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剩余機動車停車位的位置、編號、數量、價格、相關證明文件及購買人條件等不少于30個自然日。超過公示期仍未銷售的機動車停車位,可由本建筑區劃內業主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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