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住建出臺通知,進一步規范機動車停車位規劃建設和銷售管理,停車位可預售,單套業主購買車位數不超過4個。
成都住建出臺通知 進一步規范機動車停車位規劃建設和銷售管理
為實現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高效能治理,有效解決我市部分區域停車位布置不均衡等問題,現將科學設定機動車停車位配比,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銷售管理,促進智慧停車和加強停車秩序管理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機動車停車位規劃建設
(一)科學設定建設用地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管等部門,綜合考慮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機動車保有量、公共交通服務能力、交通環境承載能力等因素,根據區域機動車停車位供需情況、不同建筑類型等,優化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向社會公布。
(二)嚴格按標準建設機動車停車位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確定的建設用地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位。配建的機動車停車位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結合城中村改造、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等工程,積極擴建新增機動車停車位。
新建、改建、擴建機動車停車位應當同步設置規定比例的充電設施,預留相應安裝條件,鼓勵在配建標準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
二、優化供給方式首先滿足業主停放機動車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采取多種方式租售房地產開發項目機動車停車位,為業主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一)規范開發企業辦理機動車停車位預售許可行為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住宅時,住宅樓棟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可同步預售對應地下機動車停車位。與住宅同步預售的機動車停車位面積占車位(人防車位除外)總面積的比例,不超過預售樓棟面積占該項目地上部分總面積的比例。
開發企業預售機動車停車位時,應按照預測繪報告確定的機動車停車位面積進行銷售,不得擅自變更已售機動車停車位尺寸、位置等,確需變更的,應履行相應變更手續,并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要求書面通知買受人。
(二)規范開發企業銷售機動車停車位行為
規劃配比內的車位(庫),建設單位不得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住宅類單套業主購買車位數不超過4個,非住宅類單套業主購買車位數不超過規劃配比。因建設單位分立、合并或公司注銷等原因,辦理車位整體轉移的除外。
含住宅類開發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銷售分為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開發企業向建筑區劃內的單套住宅業主銷售不超過2個機動車停車位。
2.第二階段,在滿足相關條件并預留部分車位后(見附件),開發企業可向業主銷售更多車位。
三、推進機動車停車資源共享利用和加強路內停車管理
(一)鼓勵機動車停車資源共享
在首先滿足業主(含物業使用人)停車需求、尊重車位產權人意愿、不影響物業管理和治安環境的情況下,按照市場化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相關程序決定后,可以向社會共享住宅區停車設施。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將其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鼓勵停車信息服務企業利用新技術、新裝備開發車位信息共享平臺,提供錯時共享停車服務。
(二)優化完善智慧停車信息平臺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將車位配建指標、車位數量等方面的信息,與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鼓勵支持采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服務運營,提升其停車信息發布、查詢、導航、車位使用、繳費、電子發票等環節便利化程度,增加用戶便捷停車場景,提高用戶體驗友好感和市民知曉度。
(三)強化路內機動車臨時停車管理
公安交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遵循總量控制、布局合理、規范有序、動態調整的原則強化路內臨時停車位的設置,根據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城市道路交通狀況、車位空置率和停車需求等情況,每年對路內臨時停車泊位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優化調整。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住宅類開發項目機動車停車位
銷售第二階段指引
第二階段銷售條件為:
建筑區劃內房屋分戶轉移登記的建筑面積達可售總建筑面積(不含車位、設備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積)80%以上;或房屋分戶轉移登記的建筑面積達可售總建筑面積(不含車位、設備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積)60%以上,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或初始)登記滿2年。
預留機動車停車位。
房屋分戶轉移登記的建筑面積達可售總建筑面積(不含車位、設備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積)80%以上的項目,開發企業應預留車位(個數,不含人防車位)不少于總車位數的2%;其他項目應至少預留車位(個數,不含人防車位)不少于總車位數的5%,用于滿足尚未購買機動車停車位業主在規劃配比范圍內的預期需求。
預留之后的機動車停車位銷售。
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預留車位的銷售方式,并以書面形式在建筑區劃內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剩余機動車停車位的位置、編號、數量、價格、相關證明文件及購買人條件等不少于30個自然日。超過公示期仍未銷售的機動車停車位,可由本建筑區劃內業主購買。
政策來源成都住建,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yonMIja9MiYaJKyBUlJq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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