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都可以進行居住證加分,連續居住按10分/年累積計算,滿6個月的積5分,不滿6個月不積分。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都可以進行居住證加分
拓展閱讀 :居住證積分穩定居住指標
申請人擁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賃住房,連續居住按10分/年累積計算,滿6個月的積5分,不滿6個月不積分。
本條中的租賃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承租或與他人共同承租的三類住房:
(1)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賃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
(2)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3)承租的國有直管公房。
提供材料:1、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房屋信息查詢記錄(需交付使用)、網簽合同信息查詢記錄(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需提交);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租賃國有直管公房的出具國有直管公房住房租賃合同和國有直管公房租賃信息采集表,職工租賃本單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單位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單位分房證明;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2、配偶名下登記的住房,同時提供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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