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合法穩定居住指標指(1)申請人擁有合法自有住房;(2)申請人合法承租租賃住房的。
“合法穩定的住所”,是指以下兩種情況中的一種:
(1)申請人擁有合法自有住房;
(2)申請人合法承租租賃住房的。
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在本市范圍內登記、備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
(1)申請人本人名下單獨所有或與配偶共有產權的住房;
(2)申請人(包括配偶)與他人共有產權的住房;
(3)申請人配偶單獨所有的住房。(市住建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租賃住房是指申請日前,申請人(包括配偶)單獨承租或與他人共同承租的三類住房:
(1)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賃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
(2)共同承租國有直管公房、職工租住的本單位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
(3)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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