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申請人擁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賃住房,連續居住按10分/年累積計算,滿6個月的積5分,不滿6個月不積分。
穩定居住指標(自2月20日起實施)
申請人擁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賃住房,連續居住按10分/年累積計算,滿6個月的積5分,不滿6個月不積分。
1.本條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在成都市范圍內登記、備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
(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所有的住房;
(2)申請人本人或配偶與他人共有產權的住房。
2.本條中的租賃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承租或與他人共同承租的三類住房:
(1)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賃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
(2)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3)承租的國有直管公房。
3.本條中連續居住的認定以辦理成都市居住證時間為準,截止申請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積計算,滿6個月的積5分,不滿6個月不積分。
提供材料:
1.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房屋信息查詢記錄。
2.自有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需同時提供房屋信息查詢記錄、網簽合同信息查詢記錄和購房合同。
3.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含保障性租賃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租國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國有直管公房租賃合同或憑證。
4.配偶名下登記的住房,同時提供結婚證。
完整細則:點擊查看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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