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非居住社區充電設施補貼根據征求意見稿,非居住社區充電設施補貼標準為100元/千瓦。
非居住社區充電設施:指在公共或專用場站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補貼標準;根據征求意見稿,非居住社區充電設施補貼標準為100元/千瓦。
申報非居住社區充電設施補貼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充電設施項目的產權,且是充電設施項目的發改立項備案主體。
(二)年度新建非居住社區充電設施總功率20000kW及以上。若集團企業則需向區(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及市級監管平臺備案,明確被合并申報的企業名單,同時附股權證明材料(申報主體持有被合并主體股份比例不低于51%,證明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且承諾三年內不得調整(被合并申報企業三年內不得更換申報主體)。同時,集團企業申報主體須滿足年度自主投資新建非居住社區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20000kW及以上。
(三)經營合法合規,近三年未在專項審計、財政補貼資金申報、監督檢查等方面發生過違法違規情況。
(四)符合《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有關要求。
(五)申報單位在成都市登記注冊,且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包含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機動車充電銷售等相關內容。
(六)公用類充電樁(用于貿易結算)須完成當地市場監管局備案并取得強制檢定報告。
非居住社區充電設施項目包含城鄉公共區域、鄉鎮、公路服務區、景區和其他領域,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建設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轄范圍內。
(二)項目應于申報周期內建成投運,投運時間以CMA驗收合格報告日期為準。
(三)項目須按照《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報告。
項目需按要求接入市級監管平臺。企業應于場站驗收合格后30日內完成場站投運備案,并實時向市級監管平臺推送數據,數據中斷超1個月的取消項目場站年度補貼申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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