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對納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應用試點范圍的換電設施予以補貼。換電設施補貼標準為300元/千瓦,并按0.2元/千瓦時給予運營補貼(單站每年不過20萬元)。
換電設備補貼范圍、條件及標準
換電設施:指通過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相關設施的總稱。
補貼標準:征求意見稿提出,為公共領域車輛和非公共領域多個汽車品牌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站納入試點范圍。對納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應用試點范圍的換電設施予以補貼。換電設施補貼標準為300元/千瓦,并按0.2元/千瓦時給予運營補貼(單站每年不超過20萬元)。
申報換電設施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符合條件的整車、動力電池、換電設備生產企業和換電站投資建設運營企業、平臺公司、金融機構等兩家或兩家以上單位組成換電模式應用試點聯合體,編制申報材料,共同編制換電模式聯合體申報材料,并通過專家評審和納入試點范圍。
(二)在本市實繳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億元的獨立法人企業;實際控股股東或其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億元;
(三)自身或實際控股股東擁有1年及以上的換電站投資建設運營經驗;
(四)具有換電設施項目的產權,且是換電設施項目的發改備案主體;成都能源建議:具有換電設備的所有權,且是換電項目的運營主體。
(五)經營合法合規,近三年未在專項審計、財政補貼資金申報、監督檢查等方面發生過違法違規情況;
(六)項目應于試點周期內建成投運,投運時間以CMA驗收合格報告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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