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保租房運營服務企業應在管理服務平臺公示服務費收費標準,服務費應低于行業平均標準。
成都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企業應在管理服務平臺公示服務費收費標準,服務費應低于行業平均標準。例如服務費標準為合同金額的8%,每月合同租金為1500元,則出租人每月應交運營服務費:1500×8%=120元。
出租人應在完成合同登記備案后,向運營服務企業繳納運營服務費。除服務費外,運營服務企業不得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未經約定的費用。
成都保租房其他費用標準
(一)物業服務費。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本著經濟適用的原則提供物業服務。獨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時期、同區域、同類型、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與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區或個人自有住房,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二)水電氣費。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水電氣價格應嚴格執行居民標準,價格管理部門應會同水電氣管理部門及時調整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房屋的水電氣價格。
(三)停車費。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合理配備停車設施(含充電基礎設施),滿足承租人的停車需求,車位租金不高于同時期、同區域住宅小區車位市場租金。
(四)增值服務費。運營單位提供的餐飲、保潔等配套增值服務,可由承租人自愿選擇,但不得強制要求或捆綁消費。
(五)運營服務費。產權人應按合同約定向運營單位繳納運營服務費,運營服務費應低于行業平均標準,鼓勵運營單位降低服務費標準。
除上述費用外,運營單位不得收取未經約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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