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居民自愿將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操作指南》的通知。
關于居民自愿將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操作指南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支持居民自愿將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切實讓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租得到、租得近、租得起、租得穩、租得好”,促進實現職住平衡,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一條(房源條件)
申請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居民自有住房,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讶〉脵鄬僮C書;
?。ǘo權屬糾紛且無查封登記、限制信息;
?。ㄈ┚邆浠救胱l件。
第二條(認定程序)
?。ㄒ唬┓吭慈霂焐暾?。居民登錄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管理服務平臺),閱知《居民自愿將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權利義務告知書》,從管理服務平臺的企業庫中自主選擇一家運營服務企業,填寫本人及住房相關信息,提交申請并上傳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自有住房權屬證書。
?。ǘ┓吭磳徍苏J定。管理服務平臺對居民和房源信息等數據進行比對核實后,運營服務企業對住房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與居民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服務協議》,拍攝上傳影像資料,居民簽署《居民自愿將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承諾書》,經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后,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庫并在管理服務平臺發布。
第三條(租賃管理)
?。ㄒ唬┻\營服務企業。鼓勵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自愿申請參與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服務,擇優選取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企業庫,并實行績效考評和動態管理。
運營服務企業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日常運營管理,承擔房源核查、房源發布、房源帶看、簽約備案、日常巡查、隱患排查、使用監管等工作。
?。ǘ┘{管期限。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后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轉讓、市場租賃等),通過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系統進行限制,期限以房源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庫之日起計算。因法院判決、繼承等情形造成住房所有權轉移的,該套住房仍須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直至5年期滿。存在違規違約行為的,將延長納管期限。
第四條(租賃對象)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對象,為在成都創業就業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所在區(市)縣無自有住房;
3.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五條(租賃申請)
租賃對象登錄管理服務平臺提出資格申請,審核通過后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天府租賃碼”,進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庫選擇房源。
第六條(合同管理)
出租人、承租人、運營服務企業三方協商達成一致后,通過管理服務平臺簽訂三方租賃合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后,每次合同租賃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長不超過5年。承租人因工作、生活需要,經與出租人、運營服務企業協商一致后,可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第七條(費用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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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的租金,押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租賃雙方應在收繳租金后3日內將收繳憑證上傳至管理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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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在完成合同登記備案后,向運營服務企業繳納運營服務費。除服務費外,運營服務企業不得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未經約定的費用。
第八條(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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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租金標準不超過市場租金的90%,且租金年漲幅不超過5%。市場租金標準按照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定期發布的《成都市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執行。
?。ǘ┓召M標準
運營服務企業應在管理服務平臺公示服務費收費標準,服務費應低于行業平均標準,鼓勵運營服務企業降低服務費標準。
第九條(運營服務企業權利義務)
運營服務企業應遵守國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企業承諾書》中有關承諾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運營服務協議、合同約定履行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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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申請參與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服務;
2.按照運營服務協議約定收取服務費;
3.運營服務企業如不再開展運營服務,與所有出租人協商一致,并選定后續運營服務企業,完成費用清算,經審核同意后可退出企業庫;
4.出租人、承租人有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運營服務企業可按照法律法規、運營服務協議和合同約定,要求行為人停止實施損害行為;
5.依法享有法律法規、運營服務協議和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ǘ┝x務
1.負責房源核驗、房源發布、房源帶看、承租人資格核驗、簽約備案等;
2.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日常管理,開展房屋使用情況巡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制止、記錄、上報;
3.開展消防、用電、燃氣等安全隱患巡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相應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租金、水、電、氣、物業服務等費用查驗;
4.建立投訴處理機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5.履行國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運營服務協議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運營服務企業違反有關規定、運營服務協議或合同約定,不履行上述義務,視情節輕重,將采取聯合失信懲戒、取消入庫資格等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出租人權利義務)
出租人應遵守國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和《居民自愿將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承諾書》中有關承諾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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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申請將自有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條件可提前退出;
2.可通過管理服務平臺在企業庫中自主選擇運營服務企業,依法依規與承租人、運營服務企業協商租賃事宜;
3.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押金;
4.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者解除,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騰退的,出租人可依法要求承租人騰退;
5.承租人有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出租人可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承租人停止實施損害行為;
6.住房被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后,可申請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購區域取得新增購買一套住房的資格;
7.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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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并同時符合:已取得權屬證書,無權屬糾紛且無查封登記、限制信息,具備基本入住條件。租賃期間,按合同約定承擔住房和設施設備維修義務;
2.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租金標準不超過市場租金的90%,且租金年漲幅不超過5%。市場租金按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定期發布的《成都市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執行;
3.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的租金,押金不超過1個月租金,在收取租金后3日內將租金收取憑證上傳至管理服務平臺;
4.配合運營服務企業開展住房租賃工作,按運營服務協議約定支付服務費;
5.保障性租賃住房必須通過管理服務平臺出租給符合條件,且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天府租賃碼”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并告知租賃對象房屋及設施設備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6.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將納入管理服務平臺統一管理,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轉讓、市場租賃等),且單次合同租賃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長不超過5年。承租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可提前解除合同;
7.履行國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和《居民自愿將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承諾書》約定的其他義務。
出租人違反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履行上述義務,視情節輕重,將采取對出租住房和通過出租住房獲得資格購買的住房進行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限制、納入失信行為信用信息記錄等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承租人權利義務)
承租人應遵守國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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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通過管理服務平臺依規與出租人自由協商租賃事宜;
2.可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優惠政策和不低于1年的合同租期;
3.可按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按規定享受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公積金等基本公共服務;
4.因工作、生活需要可與運營服務企業、出租人協商一致后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5.租賃期限屆滿,住房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
6.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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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運營服務企業開展住房租賃工作;
2.按照合同約定規范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違規活動,不得將承租的住房轉租、轉借、分租;
3.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室內設施設備,配合出租人、運營服務企業及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消防、燃氣、治安等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并按規定及合同約定由相應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4.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及水、電、氣、網絡、物業服務等費用,按時上傳租金繳納憑證,合同解除后,應及時搬離所承租住房;
5.履行國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承租人違反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履行上述義務,視情節輕重,將采取取消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納入失信行為信用信息記錄等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資格取得)
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庫后,居民即可申請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購區域取得新增購買一套住房資格。
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通過登錄“商品住房購房登記系統”申請購房資格預審碼;購買存量住房的,通過登錄“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線上進行存量住房網簽備案。
居民一次或多次,將一套或多套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均只能新增一次性購買一套住房的資格。居民將名下唯一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認定為無房家庭。
第十三條(房源退出)
?。ㄒ唬┑狡谕顺?。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5年期滿后,不再繼續納管的,可申請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庫,同時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ǘ┨崆巴顺?。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后,住房未出租,居民也未申請新增購房資格或已經申請購房資格但未購房的,可申請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庫,經審核后可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同時取消該政策所支持的購房資格。
第十四條(行業主管部門職責)
市住建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制定、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及維護管理、租賃行為異動監測、統計分析等工作;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指導、行業監管和雙隨機抽查。
市經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將戶籍、居住證、不動產登記、水電氣等數據信息及時推送到智慧蓉城運行管理平臺,確保數據及時共享和互聯互通。
市網絡理政辦負責做好智慧蓉城運行管理平臺與管理服務平臺數據共享支持。
第十五條 [各區(市)縣職責]
各區(市)縣是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責任主體,負責房源入庫退出審核、違規行為調查核實、信訪回復、運營服務企業監管、指導運營服務企業調解租賃雙方矛盾糾紛等工作。
第十六條(適用期限)
本操作指南自2022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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