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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計劃生育補貼政策
2022-11-16 10:35【我要糾錯】

【導語】:成都計劃生育補貼政策匯總來了,四川省將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

  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基本條件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是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已婚農村居民:

  1.本人為農村居民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8周歲。

  發放標準

  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

  申報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6.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7.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

  8.批準再生育的需提供批準再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二、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基本條件

  成都市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是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已婚城鎮居民:

  1.本人為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戶籍在本市。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依法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包括《獨生子女證》)。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8周歲。

  另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包括在職及退休人員)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不納入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發放標準

  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

  申報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6.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7.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必須包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

  8.批準再生育的需提供批準再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9.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證明材料。

  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基本條件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是:成都市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發放標準

  從2022年7月1日起,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父母特別扶助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9480元(每人每月790元)、12000元(每人每月1000元)。

  申報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6.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7.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

  8.批準再生育的需提供批準再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9.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10.子女傷殘的,需提供子女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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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指南

  以上計劃生育家庭獎特扶政策辦理指南:

  (一)申報原則。實行個人自愿申報制

  (二)申報時間。常年申報和集中申報相結合, 12月31日為下一年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對象申報截止時間。

  (三)申報地點。申報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便民服務窗口。

  四、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

  1、獎勵對象范圍

  凡戶籍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

  2、獎勵金標準

  按照每人每月5元標準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子女18周歲止。

  3、獎勵金發放途徑

  獎勵金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50%。其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按下列途徑發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定開支;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夫妻雙方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無工作單位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發給;以上三種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在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


  最新消息:四川省將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

  四川財政廳 省衛生健康委關于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擴權縣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局):

  為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關懷工作,切實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的通知》(財社〔2022〕49號),經報省政府同意,我省將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由每人每月8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由每人每月6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0元。

  二、一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特別扶助金標準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二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特別扶助金標準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90元;三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特別扶助金標準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

  三、此次是國家確定的基礎標準提高,提標所需經費分擔辦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醫療衛生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川辦發〔2019〕56號)執行。具體為: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標準80%補助我省;地方負擔部分,省級財政對阿壩州、甘孜州、涼山州全額承擔,與成都市按45:55分擔,與其余17市(不含擴權縣)按60:40分擔,與擴權縣按80:20分擔。

  四、各地要切實落實經費保障責任,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按照調整后的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6月13日


  四川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解釋

  (此政策從2008年開始執行)

  一、基本條件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四川省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殘達到三級以上)。

  二、政策解釋

  (一)關于年齡認定問題

  1、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準,對于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報。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報。

  (二)關于“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子女”問題

  1、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范圍。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范圍。由于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出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辦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

  2、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含送養、寄養、判隨前夫或前妻)和收養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計入現存子女數。

  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長期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父母子女關系的,為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子女、戶口登記在一起的,界定為收養關系。

  (三)關于“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依法鑒定為殘疾(傷殘達到三級以上)”問題

  1、現無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2、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的,需提供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因養子女殘疾申報的,須與養子女有合法收養關系。送養方以已送養的子女殘疾為由申報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問題

  1、夫妻關系須合法,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2、未婚而收養子女的人員不得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3、對象資格審核以家庭為單位。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進行審核。

  4、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年度發放。扶助對象年齡已超過49周歲的,從確認對象資格的年度為起點發放扶助金。

  5、扶助對象再生育、再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的扶助對象,應自其再生育、再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時起,停止發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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