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調整住房套數認定范圍,將“認房套數”范圍調整為繳存職工在購房所在地的住房。
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調整住房套數認定范圍
將“認房套數”范圍調整為繳存職工在購房所在地的住房。
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
(一)屬于下列情形的,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執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無住房且無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二套住房,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無未結清的住房貸款;2.無住房但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且為同一套住房(須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權屬資料等佐證資料)。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貸款:
1.有兩套及以上住房;
2.有兩筆及以上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經成都公積金中心經辦部門認定后,可不納入住房套數計算: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棚改項目被拆遷的住房,提供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合同和補償安置合同備案表等;
(二)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農村房屋的產權權屬證書和當地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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