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21年9月13日,成都公積金中心出臺了繳存提取貸款實施細則,在繳存政策中關于公積金補繳規定有調整。
調整公積金補繳規定
●新增: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及時補繳單位欠繳部分,職工應同時補繳個人欠繳部分,職工在補繳個人欠繳部分前,不得使用單位補繳資金。
補繳登記
(一)單位因賬戶設立滯后、基數調整滯后等原因導致職工公積金少繳、漏繳的,提供下列資料辦理補繳登記:
1.《成都住房公積金補繳登記確認表》;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單位辦理補繳,應同時補繳單位欠繳部分及應由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欠繳部分。職工在補繳個人欠繳部分前,不得使用單位補繳的住房公積金。
(三)繳存職工當年累計補繳金額不應超過當年匯繳金額之和。補繳金額超過上述標準的,單位應補充提供單位情況說明、職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等到服務窗口辦理補繳登記。
(四)初次匯繳時間與單位登記(批準)成立時間不一致的,單位應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從規定的時間開始補繳住房公積金。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領取養老金人員不再繳存
●新增:職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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