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21年9月13日,成都公積金中心出臺了繳存提取貸款實施細則,新增了職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領取養老金人員不再繳存
新增:職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
其他調整
引入協商機制處理繳存基數的認定分歧
● 新增:對部分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單位,在規定的上下限范圍內,可以按與職工協商確定的繳存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增:職工離職當月工作時間未足月的,若離職當月單位發放其工資的,單位應當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在離職當月工資不足以代扣個人應繳部分的,單位可與職工協商該月不作繳存。
允許差異化比例繳存
●新增:單位在規定范圍內,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按差異化比例繳存;職工個人可在不低于單位繳存比例并在規定上限范圍內選擇個人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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