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9月13日,成都公積金中心出臺了繳存提取貸款實施細則,具體有哪些新變化呢?小編為大家匯總了繳存提取貸款的新規。
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新規匯總
一、成都公積金個人房貸存貸系數定為0.9
9月13日,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存貸系數定為0.9,自2021年10月8日起執行。
這一系數是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的通知》,結合流動性狀況等因素,根據“以繳定貸”“權利義務對等”的配貸原則,結合對貸款發放額和繳存職工貸款資金需求的測算等因素確定,今后,成都公積金中心將根據流動性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存貸系數并對外公布。
那么,公積金貸款額度如何計算?
貸款額度計算方式具體為:每筆繳存資金乘以存貸系數再乘以存儲月數,即得出該筆資金對應的貸款額度;所有繳存筆數對應的貸款額度相加,即為綜合可貸額度。存貸系數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流動性狀況每年確定。實際可貸額度還需結合收入情況、還貸能力系數、信用狀況、貸款期限等確定。
二、成都公積金提取細則出臺限制多套房提取如何理解?哪些可以按月提取?
9月13日,《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正式出爐,成都公積金中心對此進行解讀。
問:新政后哪些提取業務可以按月提取?
答:可以按月提取的業務有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租賃自住住房提取三類。購買自住住房提取調整為“購房五年內申請,可每月提取一次”;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調整為“可每月提取一次”,其中,提前結清貸款提取調整為“提前結清貸款后五年內申請,可每月提取一次”;租賃自住住房提取調整為“可每月提取一次”。
問:按月提取的業務是否需要每月都提出申請?可不可以累計提取?
答:可以累計提取。職工可根據自己需要,確定申請提取的間隔時間,無需每月都提出申請。每次申請提取時,中心將根據未申請提取的月數計算職工應提取的金額。需要注意的是,無備案租賃自住住房提取不能跨年累計提取。
例如,職工李某于2021年10月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住房,于11月申請了首次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其后一直未申請提取,直到2022年5月,李某再次就該套住房貸款申請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其可將未申請提取的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間的還款額,累計在一起申請提取。
問:按月提取的業務可以通過哪些渠道辦理?
答:可通過成都公積金APP線上渠道和中心線下服務窗口辦理。其中,職工還可以跟中心簽訂按月提取協議,每月自動提取賬戶余額用于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問:哪些提取業務同一個年度只能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
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自住住房這幾類住房消費提取業務,職工在同一個年度內,只能選擇一套住房進行提取。需要注意的是,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不受此限制,例如職工當年已辦理了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還可以辦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
問: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怎么提取?
答: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自公積金貸款受理之日起至貸款發放前,不得申請提取;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后至貸款結清前,僅能用于償還該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
問:新政后能否以公積金貸款所購的住房申請提取首付款?
答:可以。職工在2021年10月8日后申請辦理的公積金貸款,可提取未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用于支付該套住房首付款。
例如,張三賬戶余額8萬元,2021年10月20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其公積金賬戶余額中有3萬元用于計算貸款額度,另外的5萬元未用于計算貸款額度。因此,在貸款發放后,張三可申請將未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5萬元賬戶余額提取用于支付該套住房的首付款。
問:異地房屋申請提取有什么變化?
答:2021年10月8日后,將原有“職工及其配偶本市無房,在川內購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戶籍地和工作地限制”的規定,調整為以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申請提取公積金,將不受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職工購買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以外住房的提取時,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級行政區域一致。
問:限制多套房提取是什么?
答:自2021年10月8日起,職工申請時近五年內已辦理兩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或當前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產權的,不得再申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
問:限制多套房提取具體如何理解?
答:一是限制多套房提取的規定,僅針對通過按揭或全款購買新房以及再交易住房的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不包含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等其他提取業務。二是近五年內已辦理的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套數,是以中心業務系統提取明細中的記載為依據。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0月8日以前產生的系統提取記錄不納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套數的認定范圍。
例如,職工張某名下有兩套住房,分別于2018年9月、2021年11月辦理了這兩套住房的購買自住住房提取業務,由于2021年10月8日以前的購買自住住房提取記錄不納入提取套數的認定范圍,那么張某五年內僅有一套購買自住住房提取記錄。
三是本市擁有的房屋套數以住建部門登記的房屋套數及取得時間進行排序,排序為第三套及以后的住房不能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第一套和第二套符合提取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例如,職工王某當前在本市有A、B、C三套住房,分別購于2011年、2017年、2021年,按照上述規定,C住房為第三套住房,不能申請購買自住住房提取,A住房由于購房時間超過了五年,也不能申請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僅有B住房不屬于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且購房時間也未超過五年,可以申請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問:職工不能在線上辦理提取業務,也無法親自到柜臺辦理的,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辦?
答:可以。職工可委托他人辦理除租賃自住住房提取、購買再交易住房提取以外的提取業務。委托方式包含通過手機 APP辦理委托登記,或填寫紙質《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委托代辦書》交由代辦人代辦業務時提供。
問:新舊政策在銜接過渡方面有何具體的規定?
答:有四個方面的銜接過渡規定: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積金貸款不能再以該套住房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二是10月8日前已辦理過購買自住住房提取的職工,不能再次以該套住房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三是10月8日前以提前結清貸款辦理過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職工,不能再次以該套住房辦理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四是10月8日后,不再新增簽訂“按年委托提取協議”,10月8日前職工已簽訂且未解約的“按年委托提取協議”,按協議約定繼續執行。
三、公積金按月提取怎么辦理?
申請條件、辦理方法詳解來了!
今日上午,成都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對《成都住房公積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管理相關規定(試行)》進行解讀。
這些住房貸款能申請“按月提取還貸”
成都公積金中心繳存職工,辦理了個人住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組合貸款)的,在按月償還貸款期間,可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按月提取還貸。
符合條件的繳存職工與成都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后,成都公積金中心將采取“直沖本息”或“定額提取”的方式實現按月提取還貸。
“直沖本息”是指成都公積金中心按月將當期應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本息從繳存職工在成都公積金中心開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當月可用金額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額不足以抵扣的差額部分再從借款人辦理貸款時約定的委托扣款賬戶中補扣。
據成都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方式適用于成都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不含資陽民生村鎮銀行)。
“定額提取”是指成都公積金中心按月將協議約定的每月提取金額從繳存職工在成都公積金中心開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當月可用金額中提取到協議約定的本人銀行賬戶。
該方式適用于其他個人住房貸款,包括成都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限資陽民生村鎮銀行)、其他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
已簽“按年委托提取協議”
可自愿選擇繼續或終止
辦理“按月提取還貸”有哪些申請條件?繳存職工申請辦理“按月提取還貸”時,需要符合“貸款尚未結清、繳存職工是貸款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的配偶、同一繳存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無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同一套住房償還貸款本息的提取除外)、沒有尚在履行過程中的按年委托提取協議或按月提取協議”等條件。
若繳存職工已簽訂原“按年委托提取協議”的,可選擇按原有規定和協議約定繼續執行,也可選擇終止按年委托提取協議后,新簽訂按月提取協議。
同一套住房有兩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條件的,選擇的還貸提取方式及簽訂的提取協議種類應一致。
在“按月提取還貸”的辦理方式方面,符合條件的繳存職工,可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手機APP線上辦理,或攜帶相關材料前往成都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臨柜辦理“按月提取還貸”。
在每月執行協議的日期方面,“直沖本息”的抵扣日為每月還款日當日?!岸~提取”的提取日為原則上為每月還款日前兩日。繳存職工在還款日至當月末期間簽約的,于次月起執行。
四、公積金繳5%還是12%,怎么定?詳解“繳存比例雙向差異化”
9月13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出爐,成都公積金中心對此進行了解讀。
一、什么是繳存比例雙向差異化?
答:繳存比例雙向差異化是指單位和職工均可在5%~12%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繳存比例,具體為: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決議,可在5%~12%的范圍內,選擇不同的單位繳存比例為職工配繳;職工個人可在5%~12%的范圍內,在不低于單位配繳比例的基礎上,選擇個人繳存比例。例如單位配繳比例為8%,則個人繳存比例可選擇的范圍為8%~12%。
二、繳存比例雙向差異化適用的范圍是什么?
答:繳存比例雙向差異化適用于所有類型的繳存單位。
三、單位如何申請繳存比例雙向差異化?
答:單位應在廣泛征求職工對繳存比例雙向差異化意見的基礎上,按規定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由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簽字確認)并形成決議,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決議及相關材料,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后方可實施繳存比例雙向差異化。
四、實施差異化比例繳存的決議內容具體有什么要求?
答:決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單位繳存比例的分類規則;單位支持職工在不低于單位繳存比例且在規定上限范圍內,自主確定個人繳存比例并由單位代扣代繳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分類規則發生變更時重新進行表決等內容。
五、差異化比例單位的繳存比例分類規則需要調整,如何辦理?
答:單位繳存比例分類規則發生變化時,應重新履行表決程序,確保決議事項的有效性,并將新的決議及時向公積金中心報備。
六、差異化比例單位為職工配繳的繳存比例需要調整,如何辦理?
答:單位繳存比例分類規則未發生變化的,單位無需提交新的決議,直接按照調整繳存比例的管理規定進行調整。
例如,某單位已審批完成5%、8%、10%三檔單位繳存比例分類規則,該單位為職工張三配繳的單位繳存比例為5%,現準備調整為8%,則該單位可按照調整繳存比例的管理規定直接進行調整,無需提交新的決議。
七、差異化比例單位的新入職或新調入職工,繳存比例如何確定?
答:單位應告知新入職或新調入職工差異化比例繳存事項,并按申報的繳存比例分類規則,確定新入職或新調入職工的單位繳存比例。
八、哪些情況下單位可與職工進行協商?
答:一是對于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單位,可與職工在規定的繳存基數上下限范圍內協商確定繳存基數;二是職工在離職當月工資不足以代扣個人應繳部分的,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后,該月可不作繳存。
九、單位如何實施繳存基數協商?
答:單位應在廣泛征求職工對協商繳存基數意見的基礎上,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審議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由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簽字確認)并形成決議,再經每名需協商繳存基數的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按照協商確定的繳存基數為職工繳存。如繳存基數標準需要調整的,應重新與職工本人協商確認。
十、繳存困難的單位有什么政策選項?
答:繳存困難單位有兩種政策選項,一是降比,二是緩繳。
十一、什么是降比?
答:降比是指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公積金中心審批后,按低于5%的繳存比例,在1%~4%之間選擇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降比單位在降比期滿后,應恢復到5%~12%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繳存的單位在5%~12%范圍內調整繳存比例,不屬于降比,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主要通過公積金網上服務大廳自主申請辦理。
十二、什么是緩繳?
答:緩繳是指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公積金中心審批后,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緩繳單位在緩繳期結束后,單位應恢復住房公積金繳存,并制定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計劃,在恢復繳存的同時按計劃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十三、降比緩繳業務適用于哪些繳存單位?
答:降比緩繳業務適用于適用于所有類型的繳存困難單位。
十四、繳存困難單位如何申請降比緩繳?
答: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決議,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決議及相關材料,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后,可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按1%~4%繳存住房公積金。
十五、繳存困難單位申請降比緩繳較之前有哪些變化?
答:一是降低門檻,不再要求“單位前兩個年度連續虧損或經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二是簡化資料,不再要求單位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單位上兩年度財務報表,或有關部門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證明,以及單位社保繳存證明;三是優化流程,將降比緩繳業務的審批時限統一由10個工作日縮減為7個工作日。
十六、降比緩繳的期限是多久?
答:降比緩繳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24個月,期滿后繳存仍有困難的單位需繼續降比緩繳的,應重新申請辦理。
十七、降比與緩繳能否同時申請?
答:單位可根據實際需求選擇降比或緩繳,但不可同時申請。
十八、降比與緩繳該如何選擇?
答:單位在選擇降比與緩繳業務時,要綜合評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困難程度,統籌兼顧好單位與職工的利益關系。一般首選降比,且降比的程度要與單位繳存困難的程度相匹配,特別困難的單位,可申請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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