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詳細內容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含省級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四條公積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情況、防范和查處違規提取行為以及承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五)職工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十一)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十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 、(四)、(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七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八條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和租賃住房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在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近五年內已辦理兩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業務,或當前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產權的,不得再申請辦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業務。
第九條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外的,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第十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提取未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用于支付首付款。
第十一條無房屋所有權且不是房屋所有權人配偶的職工,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款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租賃房屋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套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職工租住住房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統―提供的,提取業務可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代辦。
第十三條職工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條件、提取頻次及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并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同一職工兩次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時間應間隔12個月(含)以上。
第四章 提取頻次及額度
第十五條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含現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售合同的,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所購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購房款發票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款,按揭貸款購房的不超過首付款。
第十六條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所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請前12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滿12個月后申請提取。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款,按揭貸款購房的不超過契稅完稅計稅金額(或住建部門網簽合同記載的住房買賣成交價)減去該套住房按揭貸款金額。
第十七條購買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頻次及額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購買政策性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
(二)購買征收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后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
第十八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審批文件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費用。
第十九條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申請按月提取。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首次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后提取金額不超過每月還款金額。
還貸期間職工提前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后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提取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不超過提前結清貸款本息金額。
職工可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沖還貸業務或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定額提取業務。
第二十條職工和職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權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職工兩次(含兩次)以上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不能多次提取。
第二十一條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不超過因增設電梯所產生的實際支付費用。
(三)購買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款,按揭貸款購房的不超過首付款。
第二十二條職工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新增余額,且提取額度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應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效期內申請,提取金額不超過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租賃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賃金額計算方式為:住房租賃備案月租金金額×申請時已租賃備案時間(扣除已提取的租賃備案時間),且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額。
(二)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職工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年度提取限額。
(三)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申請,提取金額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四)多人承租同―套住房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承租人租賃住房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該套住房的提取限額。職工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中多項租房提取業務辦理情形的,僅可選擇辦理一項租房提取業務。
(五)公積金中心每年可根據我市住房租賃價格水平變化情況,調整租住商品住房限額執行標準,報管委會審議通過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不包含因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凍結、止付等原因鎖定在賬戶中的余額。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被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每年可申請提取一次??商崛〗痤~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之和。
第五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五條公積金中心經職工授權,通過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方式可查證職工提取業務申請信息的,無需職工提供相關材料;無法查證的,職工應對材料的真實有效性進行承諾并由公積金中心記錄承諾內容。公積金中心發現存在虛假承諾的,應按違規提取行為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在公積金中心業務委托銀行開設的I類銀行儲蓄賬戶、職工身份證明材料及規定的業務證明材料。
職工配偶申請辦理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業務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明及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職工委托他人辦理提取業務,受托人是職工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職工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職工和受托人關系證明及委托書原件;受托人非職工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職工和受托人身份證明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受托人是單位經辦人的,提供單位和經辦人有效證明、職工身份證明。
第二十八條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業務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含現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提供購房款收據;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買賣合同及購房款發票,或不動產權證書及購房款票據。所購住房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按揭貸款發放憑證或住房貸(借)款合同。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提供房屋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住建部門網簽合同;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按揭貸款發放憑證或住房貸(借)款合同。
(三)購買政策性住房: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專用收據。
(四)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協議、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購房款發票或專用收據。
第二十九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以下業務證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房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舊房翻建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經市住房維修管理部門認證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支付維修費用或購買建筑材料費用發票。
第三十條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住房貸(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貸明細。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當期部分或全部已還款清償憑證。
第三十一條無房職工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申請提取的還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
第三十二條職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每戶分攤費用決議、電梯使用登記證、實際支付電梯費用發票或收據。
第三十三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文書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三十四條職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第三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規定的,應提供本人戶籍證明。
第三十六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應當按以下情形提供證明材料:
(一)繼承人為第―順序繼承人的,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與死亡職工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繼承人為第―順序繼承人以外的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確定其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 、(二)款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所購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外的,應提供職工或配偶的戶籍證明或工作所在地證明。
第六章 提取審核及方式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應當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職工行為和證明材料真實性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3個工作日內。
第三十九條公積金中心應積極推進提取業務全程網辦,統一線上線下提取業務申請、審核標準。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提取資金應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約定的結算賬戶。
第七章 違規提取行為處理
第四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違規提取行為:
(一)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利用虛假業務辦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利用虛假工作關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利用虛假購房、住房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
(六)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利用虛假鑒定報告、病情診斷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利用虛假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利用虛假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利用虛假承諾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發現職工有違規提取情況屬實的,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公積金中心應限制其住房公積提取和貸款業務辦理資格,將其違規提取行為通過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對外公告,納入失信行為登記,并依法依規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關信用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違規提取職工屬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二)公積金中心責令其限期全額退還套取資金,違規提取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還違規套取資金的,公積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資金。
第四十三條受委托代辦的單位、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涉嫌變造、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協助違規提取行為的,按照公積金中心信用管理相關制度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向本單位職工宣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協助公積金中心開展違規提取的調查取證和資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級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操作規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19]4號)廢止。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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