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地寶小編為大家搜集了《成都市居住證辦理細則》,需要辦理成都居住證的朋友點開正文可查看成都居住證辦理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來蓉人員申辦成都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工作,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和《成都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具體受理居住登記以及居住證的申領、發放、簽注、補(換)領、信息變更、注銷等業務。
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制作工作。
第二章 申 領
第四條來蓉人員在蓉滯留24小時以上的,應當由本人或者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機構按照《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居住登記。
申報方式可以采用現場申報和網絡申報。
現場申報應當提供來蓉人員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及居住地住址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在居住管理信息系統錄入來蓉人員基本信息;網絡申報應當通過微信、PC、APP等登陸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系統,如實填報相關信息,經居住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審核通過,申報信息進入居住管理信息系統后方可生效。
申報人有需要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可以打印居住登記證明交由申報人保管。
第五條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6個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來蓉人員,經申請,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后,可以發給《成都市居住證》:
(一)合法穩定就業(含靈活就業)。是指在我市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符合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成都市工商靈活就業(營業)輔導證》等條件之一的。
(二)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三)連續就讀。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
(四)其他。符合本市人才落戶規定尚未遷移戶口的;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戶籍的。
第六條 申請人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相片、居住地住址證明,并按本細則第五條所列條件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一)合法穩定就業(含靈活就業)。提供近6個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清單原件,同時按條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在蓉單位就業的,提供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在蓉投資開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在蓉靈活就業的,提供《成都市工商靈活就業(營業)輔導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合法穩定住所。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信息摘要》原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成都市房產買賣協議》、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居住在單位內部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單位的房屋產權證、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居住在學校的,提供學校出具的就讀且住宿證明原件。
(三)連續就讀。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原件。
(四)其他。
1、符合本市人才落戶規定尚未遷移戶口的。提供符合人才落戶規定的相應證明或居住地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出具的符合本市人才落戶條件的《居住證申領表》。
2、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戶籍的。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親屬關系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領居住證時,應當場核對申領材料是否齊全。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通過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審核居住登記信息、錄入制證信息,同時向申領人出具《成都市居住證領取單》。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并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八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由監護人或受托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監護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關系的居民戶口簿,受托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委托書。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申請人憑《成都市居住證領取單》領取居住證。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居住證自簽發、簽注之日起1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后居住證持有人繼續在蓉居住的,應當于期滿前1個月內,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及合法住所證明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時,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簽注信息。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蓉的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證和變動后的合法住所證明,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其居住證無需換領。
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地址變更手續時,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對居住地址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居住證遺失、損壞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提供申請材料補(換)領,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程序和時限進行辦理,并按有關規定繳納工本費。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換)手續時,應當對居住證持有人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對原證件信息予以注銷,并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工作程序和時限進行辦理。
第十三條 居住證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換領、補領應當繳納工本費。
工本費標準,由相關部門核定后,另行下發。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認定后,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居住證:
(一)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申領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
(三)持有人死亡的;
(四)已轉辦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五)法律、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居住證持有人登記的信息進行核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憑居住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閱本人信息。本人認為信息記錄不符的,可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申請更正。除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外,任何組織或個人需要查詢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并一同到場,出示其居住證后方可查詢。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公安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所屬區(市)縣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進行投訴。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6年1 月1日起實施。同時,停止辦理和延期《成都市臨時居住證》;原來已辦理的《成都市居住證》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在辦理年度簽注手續后,可換新版居住證;已辦理的《成都市臨時居住證》且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應在2016年6月30日前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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