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四川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的通知,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文件原文,本規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規范低保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民政部門)依據本規程開展低保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負責低保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低保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低保工作的規范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保障對象
第四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第五條?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農村低保。
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實際居住滿1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請城市低保。其他適用農村低保。
第六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確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成員,具體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3.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保障標準
第七條?低保標準分為城市低保標準和農村低保標準。
第八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按照消費支出比例法確定低保標準,原則上參照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每年調整一次。省級制定公布全省統一的低保標準低限。市(州)人民政府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科學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相對統一的區域標準,不得低于全省低保標準低限。
第九條?低保標準調整后,縣級民政部門應及時、重新核實低保家庭經濟狀況,同步調整低保對象補助水平。
第四章?家庭經濟狀況
第十條?家庭經濟狀況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一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核算辦法:
(一)家庭收入不穩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請前12個月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二)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按用人單位出具材料或者本人工資卡的銀行流水計算收入。
(三)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實際發放標準計算。
(四)外出務工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金額計算;無法提供材料或出具的金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種植業、養殖業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當地價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計算收入。
(六)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七)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簡稱供養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2.供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月標準2倍的,視為無能力承擔供養義務,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3.供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月標準2倍的,將其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標準2倍部分的25%,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
基本計算公式為:贍(撫、扶)養費=(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數×25%÷贍(撫、扶)養人數。
(八)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1.國家給予優撫對象和其他人員的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撫對象享受的優待撫恤金;困難殘疾人的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定期補助等。
2.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包括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等。
3.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工傷人員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包括工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撫恤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
4.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資金,包括住房、醫療、教育、司法、養老、康復、托養、臨時性救助等救助金。
5.“十四五”期間,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6.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收入。
(九)家庭剛性支出主要包括:
1.低保對象實現就業必要的就業成本;
2.殘疾人康復治療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支出;
3.因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支出;
4.就讀于國內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茖W校、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支出,以及縣級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剛性支出。
對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
(十)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剛性支出費用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雖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費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家庭,可申請低保。
第十三條?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得低保:
(一)家庭人均現金資產(含儲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經營性大型農機具、經營性房屋,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
擁有兩套以上(含兩套)產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2倍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代表”,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四)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勞動生產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審核確認和復核工作的;
(六)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八)人為閑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九)特困救助供養對象;
(十)其他經縣級民政部門規定不能獲得低保的。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核算收入時只計算其個人全部現金、實物收入,以及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應當給予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1.5倍(有條件的市(州)可放寬至2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申請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也可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在省內不同市(州)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低保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由申請受理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其他有關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申請人戶籍與經常居住地在省內不同市(州)的,申請人可憑居住證向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經常居住地鄉鎮(街道)受理后進行調查核實并向戶籍所在地反饋調查核實情況,由戶籍所在地完成低保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
(三)在同一市(州)不同縣(市、區)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經常居住地鄉鎮(街道)受理后進行調查核實并向戶籍所在地反饋調查核實情況,由戶籍所在地完成低保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
(四)在同一縣(市、區)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由經常居住地完成低保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
第十八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低保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政策。
第十九條?申請低保時,申請人應如實填報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并提供戶口簿、身份證、殘疾證、房產證、土地(山林、草地)確權證、收入情況(提供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的原始工資單憑據)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鄉鎮(街道)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備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梢酝ㄟ^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各級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二十條?全面建立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員會成員近親屬享受低保備案管理制度。
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申請、獲得低保的,需填寫《四川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申請低保備案表》、《四川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員會成員近親屬享受低保備案表》,鄉鎮(街道)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單獨歸類存檔備查。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信息核對)、確認等事項的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工作人員。
“村(居)兩委會成員”是指村(居)黨的委員會成員和村(居)委會成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第二十一條?鄉鎮(街道)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入戶調查人員每組不得少于2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調查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信息核對。鄉鎮(街道)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核對機構,對低保申請人家庭及其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出具核對報告。
(二)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實際生活情況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簽字確認。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或者單位走訪了解其日常生活、從業情況和經濟狀況等。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五)其他調查方式。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街道)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
縣級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等情況,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
第二十四條?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鄉鎮(街道)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街道)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第二十五條?鄉鎮(街道)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及時在村(居)委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公示有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后,鄉鎮(街道)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街道)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街道)報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備案低保申請,以及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低保申請應入戶調查。
第二十七條?在初審階段,確有必要的可增加民主評議方式。評議結論不得作為是否納入低保的唯一依據,評議結束后,要將完整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
第二十八條?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低保范圍。
縣級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低保確認通知書,從確認同意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
不符合條件、不予確認同意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審核確認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長期公示??h級民政部門對低保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在其所在村(居)委會的村(居)務公示欄和縣級民政部門網站長期公示。應當依法保護低保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獲得低保無關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低保金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發放;也可以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和人員情況,采取分檔方式發放,原則上不得少于3檔,各檔計發標準應當與家庭困難程度相符合,嚴禁實行平均發放。
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原則上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系統,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家庭的賬戶,確保資金發放安全、及時、快捷。納入或者退出低保的,自批準之日起下月發放或者停發低保金。低保對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下月停發低保金。
第三十二條?鄉鎮(街道)或者村(居)委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于領取低保金的社會保障卡,應當與低保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議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條?建立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制度??h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鎮(街道)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分類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h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低保金;決定停發低保金的,應當告知低保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街道)。
第三十四條?對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復核一次。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復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復核一次。
第三十五條?對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員,在全面落實基本救助政策情況下,生活仍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10%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三)重度殘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生活困難人員。
第三十六條?建立低保檔案分級管理制度??h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分別對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低保檔案應當齊全完整、統一規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保存或者銷毀。
(一)審核確認類檔案。包括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房產證、相關困難材料等原件或復印件,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公示照片,低保審核確認表,動態管理審核確認表等。
(二)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會議記錄、工作請示、報告、總結、批文、信函、低保資金發放匯總表、資金劃撥憑證、低保對象花名冊、調增(減)人員花名冊、低保金調增(減)人員花名冊等。
(三)電子類檔案。實行無紙化業務系統在申請受理、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全流程網上辦理的,檔案按照電子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類、建檔和管理。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
第三十七條?大力提升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應用低保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低保網上受理、審核、確認,并及時、準確地更新數據和維護好系統運行。
第三十八條?建立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制度。鄉鎮(街道)應當組織在就業年齡段內具備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定期參加公益勞動。
第三十九條?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機制。鼓勵、引導具備就業能力的困難人員積極就業,增強其就業動力。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縣級民政部門可以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具備勞動能力、勞動條件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可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七章?資金管理
第四十條?低保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年度實際保障對象數量測算下年度所需低保資金,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低保資金支出計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低保資金管理嚴格按照《四川省中央和省級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川財社〔2019〕42號)執行,實行??顚S?,不得擅自擴大補助資金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四十二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保障對象增加或減少、保障標準調整等因素需調整低保資金預算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將開展低保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確保低保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的家庭成員對于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低保定期組織專項檢查;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組織抽查。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管理權限處理。
第四十七條?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或信息核對障礙、救助對象失信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已經履職盡責且能夠及時糾正的,可以依法依規不予問責或免于問責。
第四十八條?采取虛報、瞞報、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金,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有關信息載入個人征信系統。
對無理取鬧、采用威脅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強行索要低保待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設區的市可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規程由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規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0月20日民政廳印發的《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川民發〔2017〕1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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