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公眾服務平臺發布了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了一個月能申請的次數。
同一月內不得重復申報積分;
居住證積分實行“隨到隨積”。全年工作日內均可申報積分;同一月內不得重復申報積分;本次積分結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報積分。
積分申請材料
?。ㄒ唬冻啥际芯幼∽C積分項目申報單》;
?。ǘ┥暾埲擞行趦鹊木幼∽C和居民身份證;
?。ㄈ﹦趧樱ㄆ赣茫┖贤?,或登記地址在本市的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組織登記證書等);
?。ㄋ模┏擎偮毠ど鐣kU參保繳費證明材料(含上網查詢打印的繳費信息)。
?。ㄎ澹┖戏ㄗ》孔C明材料。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申請人有與第七條積分指標項目一致的情形,還應提供對應材料,并在申報時一次提交。
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窗口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出具受理回執單;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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