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領取病殘津貼需滿足哪些條件?待遇標準怎樣?需要哪些資料?一起來了解一下有關病殘津貼的問題
一、領取條件
凡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個人(含個體參保人員),均可申領病殘津貼。申領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市(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
二、待遇標準
病殘津貼按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計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注意:病殘津貼隨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調整相應調整。
三、申請資料
1.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參保人人事檔案(無視同繳費年限的,無需提供);
3.《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4.已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并在以下金融機構激活金融功能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尚未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的,可提供在以下任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卡或活期存折。上述金融機構包含: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成都銀行、成都市農商銀行、簡陽農商銀行;
5.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待遇停發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暫停發放病殘津貼:
1. 經復查鑒定為非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停止發放病殘津貼;不按要求參加復查鑒定的,暫停發放病殘津貼。
2. 辦理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按規定計發其基本養老金,停止發放病殘津貼。
3.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死亡的,停止發放病殘津貼。
特別提示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參照養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辦法,每年實行一次網絡認證或委托認證或上門認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實行動態管理,自批準領取的次月起,每3年會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領取病殘津貼人員組織一次勞動能力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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