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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標準
達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
序號 | 車輛類型 | 使用年限 |
1 |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 | 8年 |
2 | 中型出租客運汽車 | 10年 |
3 | 大型出租客運汽車 | 12年 |
4 | 租賃載客汽車 | 15年 |
5 |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 | 10年 |
6 | 中型教練載客汽車 | 12年 |
7 | 大型教練載客汽車 | 15年 |
8 | 公交客運汽車 | 13年 |
9 |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 | 10年 |
10 | 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 | 15年 |
11 | 專用校車 | 15年 |
12 | 大、中型非營運我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 | 20年 |
13 |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 | 9年 |
14 | 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 | 12年 |
15 | 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 | 10年 |
16 | 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 | 15年 |
17 |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 | 15年 |
18 | 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 | 30年 |
19 |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 | 10年 |
20 | 集裝箱半掛車 | 20年 |
21 | 其他半掛車 | 15年 |
22 | 正三輪摩托車 | 12年 |
23 | 其他摩托車 | 13年 |
注意事項
注
(1)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2)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在用車經修理和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的;
在用車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的;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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