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好消息,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來啦,汽車以舊換新,最高一次性補貼1萬元,完整實施政策來了。
最新消息:報廢補貼標準提高了:商務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
商消費函〔2024〕3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稅務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著力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報廢更新補貼標準
對符合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關于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75號,以下簡稱《補貼實施細則》)規定,個人消費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當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調整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2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1.5萬元。
對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含完成補貼發放的申請),均按本通知明確的標準予以補貼。其中,對已按此前標準發放的補貼申請,各地按本通知明確的標準補齊差額。
參加申請補貼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和新購置汽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所報廢的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應當按《若干措施》規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二、加大中央資金支持力度
根據《若干措施》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費品以舊換新能力,推動汽車報廢更新和個人消費者乘用車置換更新。
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照總體9:1的原則實行央地共擔,并分地區確定具體分擔比例。其中,對東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擔,對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擔,對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擔。地方分擔的部分,由各省級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比例安排。
三、優化汽車報廢更新審核、撥付監管流程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材料后,會同財政、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反饋審核結果,稅務部門做好配合工作。商務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和注銷、新車注冊登記、新能源新車車型等信息核查比對服務,支持地方高效開展審核工作。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確定對本轄區內補貼申請的審核層級、審核部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需將資金安排意見一并報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政策實施期結束后,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應于2025年2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按照《若干措施》有關要求、商務部審核意見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前期審核結果,中央與地方進行清算。
四、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各相關部門按照《若干措施》《補貼實施細則》等規定對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在執行中做好相關政策銜接,確保政策平穩過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宣傳引導,切實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各地要一視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冊地企業參與汽車以舊換新。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車置換更新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補貼標準、補貼條件和實施方式,細化操作流程,壓實各方責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完善汽車置換更新信息系統,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高效開展審核工作。已建有汽車置換更新信息系統的地方,應與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對接,通過數據接口及時推送補貼發放相關數據;暫無信息系統的地方,要及時匯總本地區置換更新數據,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推送商務部。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補貼實施細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稅務總局
2024年8月15日
來源,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8/content_6968810.htm
此前政策:
第一章?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一條?自本細則印發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個人消費者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
提高報廢更新補貼標準
對符合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關于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75號,以下簡稱《補貼實施細則》)規定,個人消費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當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調整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2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1.5萬元。
對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含完成補貼發放的申請),均按本通知明確的標準予以補貼。其中,對已按此前標準發放的補貼申請,各地按本通知明確的標準補齊差額。
參加申請補貼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和新購置汽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所報廢的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應當按《若干措施》規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
第二章?補貼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三條?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序(以下簡稱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填報個人身份信息,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提交補貼申請。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應于本細則印發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第四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財政、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反饋審核結果。商務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和注銷、新車注冊登記、新能源新車車型等信息核查比對服務,支持地方高效開展審核工作。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地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本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正有關信息。
第五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經財政部地方監管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三章?補貼資金管理
第六條?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總體按6:4比例共擔,并分地區確定具體分擔比例。其中,對東部省份按5:5比例分擔,對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擔,對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擔。地方負擔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牽頭負責落實到位。
第七條?根據2023年底各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保有量等情況,財政部向各省份預撥70%補助資金,用于支持地方啟動相關工作。政策實施期間,中央和地方根據前述單車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汽車報廢更新車輛按既定分擔比例進行補貼,各地與消費者進行據實結算。
第八條?政策實施期結束后,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中央與地方再進行清算。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于2025年2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商務部、財政部,商務部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提出各省份補助資金清算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商務部提出的建議下達預算。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商務部、財政部會同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審核進行監管,各地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撥付進行監管,財政部適時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對補貼資金申報、使用等情況開展核查,各地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舊車注銷登記、新車注冊登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和信息統計上報等相關工作,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落實好補貼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各地設立汽車以舊換新電話咨詢熱線,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汽車以舊換新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商務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政策來源,商務部,鏈接https://mp.weixinbridge.com/mp/wapredirect?url=http%3A%2F%2Fscyxs.mofcom.gov.cn%2Farticle%2Fjsc%2F202404%2F20240403506039.shtml&action=appmsg_redirect&uin=MjgyNTg4OTM4MQ%3D%3D&biz=MzA4MTg1NzYyNQ==&mid=2652841847&idx=1&type=1&scen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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