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成都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與調整的管理,維護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與調整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與調整的監督指導。
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與調整、備案及其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內進行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與調整。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地紅線圖范圍為基礎,綜合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規劃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則劃定。
規劃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綠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區域不得劃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地紅線圖范圍,原則上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分期建設的項目、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建設的整體規劃項目或者同一建設項目內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業類型的,在滿足《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應當持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方案,并通過智慧物業平臺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掃描件):
?。ㄒ唬┪飿I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表(附件1);
?。ǘ┙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
?。ㄈ┮巹澯玫丶t線圖;
?。ㄋ模┙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加蓋騎縫章的規劃總平圖;
?。ㄎ澹┢渌栉募?、資料。
前款規定的資料住建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智慧平臺數據共享獲取的,不得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單位應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后,通過智慧物業平臺生成打印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附件2),完成備案流程。對不符合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規定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重新提出劃分方案。
為提升一次性辦結效率,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在線上備案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在智慧物業平臺中建立物業管理區域相關信息。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并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
第九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之前,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調整原有規劃設計方案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將調整后的情況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
規劃設計方案調整后,原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當重新劃分。
第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且未設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設立業主大會前完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并取得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經業主委員會或者人數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書面申請,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村)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定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方案,經各相關區域業主分別共同決定后,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并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相關區域業主共同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但已設立業主大會的,其已形成的管理區域原則上維持不變;經業主大會決定,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經業主委員會或者人數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書面申請,由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村)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定調整方案,經各相關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分別共同決定后進行調整,并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由全體業主依法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相關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同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調整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符合規劃、消防等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對零散建設的相關區域,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擬定方案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ㄒ唬┨幱谕唤謪^的或位置靠近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ǘ┗A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相關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ㄈ┮擞诮y一形成相對封閉管理區域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ㄋ模└鶕鞘锌刂菩栽敿氁巹澊_定整合為一個居住區或組團的可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ㄎ澹┢渌麘紤]的因素。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或調整后,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五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拆分、合并或因房屋征收等原因導致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已客觀不存在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在智慧物業平臺中將原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予以注銷。
第十六條 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檔案,并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抄送物業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建筑區劃劃分暫行辦法》(成房發〔2007〕92號)同時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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