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彭州市公租房申請人包括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家庭申請的,應確定1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個人申請的,本人為主申請人。
彭州市公租房申請條件
申請人包括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家庭申請的,應確定1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個人申請的,本人為主申請人。
申請公租房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我市城鎮戶籍;
(二)主申請人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內無住房轉移記錄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家庭年收入9萬元及以下或個人年收入4.5萬元及以下或申請人中有經認定屬于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低收入人員;
彭州市公租房類型
彭州市公租房分廉租類和非廉租類兩種類型
(一)廉租類。保障對象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家庭年收入不超過3.6萬元;單身居民年收入不超過2.25萬元;
(二)非廉租類。保障對象為:家庭年收入不超過9萬元;單身居民年收入不超過4.5萬元。
財產情況審核認定
(一)收入認定
申請人年收入是指申請人自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申請人收入實行誠信申報,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的,不再審核其家庭收入;其他申請人,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通過比對單位繳交的公積金繳存基數對在職申請人員收入進行核實,通過比對養老金對退休申請人員收入進行核實。
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各項基本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納入計算的內容不計入可支配收入。
(二)自有住房認定
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含出售、贈與、被征收、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等)的,所轉讓房產面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統一進行住房審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二級及以上??漆t院醫生診斷證明等相關佐證材料,經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因房屋不動產轉移登記辦理滯后,申請人提供的買賣合同、 法院文書、公證書、交易流水等證明材料,能有效證明事實轉讓房產已滿3年且已辦理轉移登記的,經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申請人離異已滿3年,因原有房產不動產登記尚未辦理或存在抵押登記等情況造成離婚析產登記辦理滯后,申請人已書面承諾原有房產不動產登記完成后或抵押登記注銷后配合完成房產轉移登記,經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三)家庭成員認定
申請家庭成員應為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未滿18周歲的子女須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關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家庭成員中有收監服刑、強制戒毒或法院宣告失蹤等人員的,不作為共同申請人,但申請時需提交身份證明,核驗住房情況。
部分承租人死亡、收監服刑、強制戒毒、法院宣告失蹤造成未成年子女(含已年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精神智力殘疾等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自居住,需繼續承租公租房的,由其當前監護人共同申請或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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