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申請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期間,如果進行違規行為是會被收回的,具體見正文。
申請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收回所租住房:
1、人才認定文件被撤銷的,或經考評不符合繼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2、觸犯法律并被刑事處罰的;
3、擅自將住房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4、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或相關費用的;
5、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6、不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申請條件的;
7、 婚前夫妻雙方均以個人名義租住人才公寓或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的,婚后應退出其中一套;
8、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政策規定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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